陈志升等20人诈骗案(6)
16、被害人顾××陈述,证实2008年10月16日,有人冒充邮局、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转账方式骗走其6900元。
17、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08年10月17日,有人冒充邮局、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转账方式骗走其35000元。
18、被害人丁××陈述,证实2008年10月20日,有人冒充邮局、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转账方式骗走其3088元。
19、被害人底××陈述,证实2008年10月20日,有人冒充邮局、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转账方式骗走其5318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证言,证实在2008年的8.9月的一天,刘光辉介绍他和台湾人
“阿文”等人认识,刘光辉说他们在福州租用小区的房子,由台湾的总台负责打电话通知福州的客户,以叫他们到福州领取包裹的名义,让这些人汇所谓的手续费到公司户头,为得到安全保障,免得被抓,找他做后台,他知道他们搞短信诈骗。后刘光辉先后给他13000元。
2、证人陈××证言,证实他在珠海的时候并不知道陈志升从事诈骗活动的事,后来陈志升带他和黄永信来福州,看到房间里的电话和电脑他就有怀疑可能在从事诈骗活动。
3、证人黄××证言,证实他知道陈志升是从事诈骗活动的,具体怎么骗不是很清楚,他有帮陈志升汇过几次款,但其不知道汇款的是什么人,也不知道汇的是什么款。
4、证人赖××证言,证实他负责的是一线的工作,就是冒充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套取对方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他试着接过两次电话,但都没有成功。林睿緁告诉他公司的老板是刘光辉,林睿緁是公司的主管,赖平淮、赖云腾负责一线,他和叶文景开始负责一线,后来被调到了二线,黄晓凤和郑敏有时候做一线,有时候会被林睿緁叫进二线的房间。他刚来两、三天,还没有拿过任何钱。
5、证人赖××证言,证实他们是以电话诈骗的方式来骗取客人钱财的,阳光城窝点负责以电话联系方式诈骗客户,他是负责一线,公司有七名员工,刘光辉是窝点的老板,林睿緁是公司的主管,负责公司平日的日常管理,叶文景、赖云腾和他是一线人员,他刚来两、三天,还没有拿过任何钱。
(三)鉴定结论
1、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文字{2009}64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结论:封面贴有“林睿緁1、2”标识的笔记本两本,检材内字迹是林睿緁所写。
2、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文字{2009}6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结论:封面有“NOTEBOOK”和“现金日记账”标识的笔记本两本,检材1-2内字迹是朱裕仁所写。
3、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文字{2009}6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结论:检材字迹材料七张,检材上的字迹是陈志升所写。
(四)物证、书证: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向上诉人朱裕仁、翁极耀、林睿緁等人以及二处诈骗窝点扣押到用于记载诈骗情况的笔记本,写有银行帐号的纸张、用来接收诈骗款项的银行卡等。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扣押到用来实施诈骗的培训材料、范本材料等。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在大名城、阳光城二处诈骗窝点扣押到小灵通、手机、联想笔记本电脑、网络路由器、固定电话、以太交换器、卫星接收器等作案工具。
4、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诈骗的次数、时间、数额等情况,与各被害人提供的汇款清单清单、转款凭证等可以吻合。
5、网络通话清单,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通过网络电话诈骗各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诈骗窝点王庄阳光城7座902室诈骗窝点内部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王庄大名城23座702室诈骗窝点内部情况
(六)视听资料:
银行录像截图,证实原审被告人戴章庆和王丽平取款的情况。
(七)被告人的供述
1、上诉人陈志升供述,他负责出资购买设备等,与朱裕仁商量在福州成立诈骗窝点,利用电话及网络设备实施诈骗,总共诈骗到大概300万人民币。他是用电脑进行上网搜索相关“语音发送平台”,得到信息后会根据资料打电话到对方公司联系购买发送语音资料的网站账号及密码,之后他打电话将账号及密码告诉朱裕仁。朱再将这些账号和密码交给窝点负责人赖阿示、林睿婕、翁极耀负责发送。具体发送是根据发送人选定地点的区号对不特定的固定电话用户进行循环发送,发送语音系统就会循环拨打。发出语音资料后受害人会接到电话,先是语音提示“我们是邮政局,你有一份包裹未查收,查询请按0转客服”,受害人根据按0就会转到我们预设的一线员工的电话上,这样诈骗就开始了。购买账号及密码以及充值的钱都是从骗取的被害人的钱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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