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升等20人诈骗案(8)
7、上诉人郑敏庭审中供认诈骗肖××时其在一线接听电话。
8、上诉人叶文景供述,他有成功获得三个左右客户的信息,但最后有没诈骗成功不知道。工资是一线人员底薪是2000元,抽成4%,二线人员底薪1000元,抽成6%。诈骗的第一线是告知受害人是邮局人员,收到一份包裹,里面有一张银行卡,若受害人不信他们就会告诉他是否被人冒用,他们将此卡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线就冒充公安人员打电话给受害人,并通过已设置的公安机关的电话号码告知受骗对象邮寄的包裹有张信用卡涉嫌重大金融犯罪。肖××那起诈骗的二线是他,他骗成后就把资料给了小武,最后骗到多少钱不知道。
9、上诉人黄晓凤供述,在骗取肖××39万余元那起案件中,她充当三线检察官助理。当时的一线是郑敏,二线是叶文景,充当三线检察官的是朱裕仁。他们骗肖××将39万余元分八次汇入四个银行账户内。
10、上诉人李小军供述,他除了望风外,还帮忙用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还有就是帮忙翁极耀去银行取款,复印客户资料等。一共帮他们取过五次钱,一次是他和戴章庆以及戴章庆的女朋友到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共取走二十多万元人民币,之后戴章庆分给他五百元,第二次是他和刘光辉到交通银行取走两万元,分得一千元,第三、四、五次是他到交通银行分别取了一万元、五千元和三千元。
11、原审被告人佘丽君供述,陈志升是我们公司的大老板,福州的诈骗点的负责人是周董,负责三线的是她、周董和阿月,她从赖阿示处提取的账本中看到她诈骗成功的记录有十二笔,共骗取总金额171700元,底薪加抽成共获利9978元,到手的有8994元。
12、上诉人刘铅琼供述,一共参与10次,第一笔诈骗到5500元,抽成180元;第二笔诈骗到3100元,抽成102元;第三笔诈骗到7800元,
她和周董各得到320元;第四笔诈骗到10500元,拿到了431元,周董拿了258元;第五笔诈骗到了29600元,她和周董各得到1213元;第六笔诈骗到了2900元,她和周董各得到了119元;第七笔诈骗到了11600元,拿到了476元,周董拿到了285元;第八笔诈骗到了18400元,她和周董各得到了754元;第九笔诈骗到了79300元,她和周董各得到了3251元;第十笔诈骗到了2900元,个人得到了238元。共得到了3000多元。
13、原审被告人马武江供述,从赖阿示处提取的账本中写有“杰”的是其本人,“满”就是“丽丽”,即王邱端。他参与实施诈骗的案子一共有7件,这七起他的抽成一共是6391元,这些赃款全都拿到了,另外还领到了900元的工资。
14、原审被告人陈永辉供述,10月6日骗得被害人7100元,可得抽成349元;10月8日骗得被害人13800元,可得抽成679元;10月9日骗得被害人29600元,可得抽成1456元;10月13日骗得被害人49400元,可得抽成1215元,因为这一笔是他和马武江一起完成的;10月14日骗得被害人6900元,可得抽成339元;10月15日骗得7000元,可得抽成344元;10月20日骗得5200元,可得抽成256元;10月21日骗得6800元,可得抽成335元;10月22日骗得2800元,可得抽成143元。
15、原审被告人甘勇辉供述,从赖阿示处提取的账本中记录有“荣”字的是他所做,一共成功了5起,第一笔诈骗到2900元,抽成143元;第二笔诈骗到1100元,抽成54元;第三笔诈骗到11600元,抽成571元;第四笔诈骗到79300元,抽成3902元;第五笔诈骗到6600元,抽成325元,他一共抽成4995元,只拿到了625元,加上工资333元,一共得到了958元。
16、原审被告人黄晓勇供述,作案三起,一笔是10月7日左右广西北海的姓韦的老师,他抽成256元,第二笔成功了10500元,这起他分了6%计517元,第三笔是广西柳州的,共1100元,他抽成6%计54元,这三起诈骗他一共抽成827元,还拿到了1800元的工资。
17、原审被告人王邱端供述,接过两三个客户电话,套出客户电话后,把客户资料提供给赖阿示。她在公司负责一线的工作,工作内容就是有电话打进来查询包裹时,就会要求对方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用于查询,然后告诉他们确有一个包裹无人查收,里面有一张银行卡,现在已经转给公安部门。
18、原审被告人赖云腾供述,其是经赖阿示介绍到该公司上班,负责做一线的事,就是接电话记下客户的姓名和电话,上班期间有接了十几、二十个客户电话,其中有成功记录了6、7单,记录在一线材料单上交给林睿緁,林睿緁有给他1000元工资及路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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