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陈志升等20人诈骗案(9)
19、原审被告人王丽平供述,她帮戴章庆取过四次钱,一次是3000元,一次是20000元,还有两次是2500元和20000元。开始两次不知道是诈骗得来的钱,是后来才知道的。另外还有一次因为输错密码没有成功。
20、原审被告人蔡丽华供述,朱裕仁是负责人,他负责安排其它员工的工作,还负责保管钱,但他平时并没有都在公司里面,大名城的窝点的负责人是赖阿示和翁极耀,如何实施诈骗其不知道,其是负责煮饭、做卫生,一共领到了两个月的工资,累计36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诉辩意见,分别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陈志升提出是朱裕仁为主策划诈骗,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与实际有很大出入,认定其为首犯有失公平的上诉理由。经查,陈志升提出是朱裕仁为主策划诈骗只有其本人的供述,得不到其他同案人供述的印证。陈志升负责出资、安排他人组建诈骗组织,出资在台湾申请购买可发送语音信息的网址,出资购买作案用的设备,控制福州两家诈骗窝点,诈骗他人财物约300多万元,安排人员提取诈骗款,负责发放成员“工资”和其它开支,上述行为不仅有其本人的多次稳定供述,并得到在案同案人的供述的印证,诈骗数额有提取在案的帐本等证据佐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称原判认定诈骗数额有误,不是首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朱裕仁提出租房子、招聘人员、购买网络设备这些公司的事情都是由陈志升决定,其听命于陈志升的安排,非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上诉理由。经查,朱裕仁在本案中与陈志升经共谋、策划,成立诈骗犯罪集团,纠集林睿緁、翁极耀和赖阿示等人组建诈骗窝点,再招聘其他诈骗人员,管理诈骗集团的账目,在诈骗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应认定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光辉提出,其没有协助朱裕仁筹办福州两个诈骗窝点;认定其负责犯罪集团的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缺乏依据;在诈骗犯罪活动中仅起次要的作用,属于从犯;有揭发陈×的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多名同案人一致供述,刘光辉在本案中协助朱裕仁筹办福州两个犯罪窝点,并向公安人员行贿以保证其诈骗窝点的安全,并领取每月一万余元的“工资”,还要求分得一定的股份,其在本案中也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揭发公安人员陈×的犯罪事实,因与本案有关联,属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睿緁提出,仅凭记帐本认定其诈骗数额依据不足;福州市公安局文件鉴定结论有误,笔记本上的字迹非本人所写;公安机关在对其审讯时采用刑讯逼供;没有参与对被害人肖××的诈骗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提取的账本记录了林睿緁等人诈骗的详细情况,诈骗的起数和数额不仅有林睿緁本人的供述,并得到其他同案人供述的印证,并有其他书证、物证佐证,足以认定。关于文件检验鉴定结论的问题,经查,侦查人员送检材料真实、完整,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文件检验鉴定书符合法定要求,故封面标有“林睿緁1”、林睿緁2”标识的二笔记本中的笔迹系林睿緁所写的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此外,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林睿緁采用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戴章庆提出,其没有负责集团取钱,只领取38万元,并非57.6万元,原判认定领取金额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只认定戴章庆帮助集团取钱,并没有认定其负责取钱。戴章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领取诈骗款57.6万元,上诉人朱裕仁供述可印证,并有银行帐户查询清单在案佐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翁极耀提出,其不是大名城诈骗窝点的负责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多名同案人一致供述,可证实其系大名城诈骗窝点的负责人之一,其亦曾供述在案,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郑敏提出,其没有诈骗的目的,主观上不是自觉愿意参与共同犯罪,而是因身份证、学生证被林睿緁收走而被迫继续留下来工作;认定其参与成功诈骗肖××39.6万元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郑敏供认林睿緁叫其背诵字条上如何骗取他人钱款的内容,其明知同伙要进行诈骗,其到该诈骗窝点近两个星期,没有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胁迫其从事诈骗行为,如果其不想从事诈骗行为,完全可以离开该诈骗窝点,其称被迫继续留下来从事诈骗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林睿緁和黄晓凤的供述,证实郑敏有参与诈骗肖××,庭审中郑敏本人也不否认接听电话。因此,认定郑敏有参与该起诈骗证据确凿。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