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涛、陈荣光、杨陪滨、周光、谢锦龙、张威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丽萍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被告人黄肖传、陈钗犯窝藏罪一案(3)
1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证实现场的情况。
15、(瓯)公(伤)鉴字(2009)79、247、248、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被害人穆××属重伤;被告人胡涛、杨陪滨、周光属轻微伤。
16、(瓯)公(尸)鉴字(2009)第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被害人叶××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伴心脏破裂、肺破裂、肺皱缩、胸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17、被告人胡涛对本起犯罪的起因及纠集周光、杨陪滨、陈荣光、谢锦龙、张威等人对穆××实施殴打,并持刀将穆捅至重伤,后又将帮穆的叶××捅刺致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还供认了其所持的折叠刀系陈荣光提供的事实。
18、被告人周光对其纠集杨陪滨,参与殴打穆××,后被叶××砍伤等事实供认不讳。还供认胡涛用刀捅穆,杨陪滨、陈荣光、谢锦龙、张威参与殴打穆,且胡涛、杨陪滨还与叶××对打等事实。
19、被告人杨陪滨对其受周光纠集,其又纠集谢锦龙、张威等人及拿棍殴打穆,穆往凤凰桑拿方向跑,其和张威将穆追回,被叶××砍伤后踢叶等事实供认不讳。还供认了陈荣光拿刀给胡涛,周光、陈荣光、谢锦龙、张威均有参与殴打穆,胡涛还有与叶××对打等事实。
20、被告人陈荣光对胡涛作案时所使用折叠刀系其所有及在“乐酷城”三楼楼梯口其有拦住对方的人等事实供认不讳。还供认折叠刀系因其拿打火机时从口袋带出被胡涛拿走,且在伤害穆时胡涛、周光、杨陪滨等人对穆拳打脚踢,杨还拿扫把棍打,在穆往凤凰桑拿方向跑时,杨和另一个人去追将穆抓回来打,后其见到一小个子年轻人持一平头菜刀由“乐酷城”向江边跑等事实。
21、被告人谢锦龙、张威对其受杨陪滨纠集参与殴打穆××,后因穆叫报警,二人就逃离现场等事实供认不讳。谢锦龙还供认了陈荣光有阻拦对方的人来帮忙,胡涛作案时有持刀,周光、杨陪滨参与殴打穆,且周有拿杯子打穆等事实。而张威亦供认胡涛持刀捅刺穆,周光有用扫把打穆,杨陪滨、陈荣光亦参与殴打穆等事实。
(二)帮助毁灭证据、窝藏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涛将周光、杨陪滨送到市立医院后即一人先行离开,告知女友陈钗其与人打架而受伤。后得知“乐酷城”打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就将折叠刀交给陈钗并叫其收好。胡涛原决定逃至南雅疗伤,因故胡涛决定到福州其表姐黄××处暂住,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丽萍即与陈钗护送胡涛到福州黄××住处。在路上,胡涛将打架的详细情况告知胡丽萍,并叫陈钗将折叠刀交给胡丽萍让其处理掉。被告人胡丽萍在返回建瓯途经高速公路官洋服务区附近时将折叠刀扔到路边。被告人陈钗陪同胡涛在黄××处住下,并在福州疗伤三天,期间还帮助胡涛买衣服、药物等,后二人又逃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于当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光、杨陪滨到建瓯市立医院后害怕被被害方发现,便到解放路水厂附近,周光联系被告人黄肖传,让其安排诊所疗伤。被告人黄肖传带周光、杨陪滨及张威、谢锦龙四人到横街30号东门村卫生所找刘鸣龙医生疗伤,在刘鸣龙为周光处理伤口时,被告人周光接到胡涛打来的电话,得知有人被捅死了,在场人员听到周光与胡涛的对话后,十分害怕,被告人黄肖传即安慰周光让其先外逃再说,并拿了1000元钱给周光,周光伤口处理后,即先行离开并包车逃往晋江安海镇。接着杨陪滨处理伤口,黄肖传又到诊所门口打电话确认死人一事,返回安慰杨陪滨等人,让杨陪滨等人先跑再说。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黄××、张××、黄××、王××、江××、刘××、黄××、肖××、周×、吴××的证言,被告人胡涛、周光、杨陪滨、胡丽萍、黄肖传、陈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故意伤害(轻伤)的犯罪事实。
2008年11月10日上午,李××与余×因杀鸭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后李即打电话叫被告人陈荣光到建瓯市飞机坪杀鸭场帮忙打架,陈到场后经李××指认,认为林××(另案处理)就是欺负李××的人,即持棍上前与林××对打,后陈荣光被林祥进用木棍击伤头部,陈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林××的腹部猛捅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林××的伤情均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林××的陈述,证人李××、余×、吴××、谢××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建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陈荣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2月15日、17日、19日在建瓯市将被告人黄肖传、杨陪滨、周光、胡丽萍抓获归案;当月2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将被告人胡涛、陈钗抓获归案;当月16日、23日被告人陈荣光、张威、谢锦龙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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