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陈定清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原审被告人林载祥、张伦梨犯出售假币罪,原审被告人周成铸犯购买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21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林载祥,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杨燕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定清,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周成铸,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伦梨,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定清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原审被告人林载祥、张伦梨犯出售假币罪,原审被告人周成铸犯购买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载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部分
1、2002年7月初,被告人陈定清从广东购进假人民币26.105万元,藏匿于其租住的台江区洋中里125号三楼房间内准备出售。2002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该房屋内查获上述假人民币,其中佰元面值的假币2328张、伍拾元面值的假币565张。被告人陈定清获悉后逃匿。
2、2008年12月,被告人陈定清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载祥购买不同面值的假人民币3万元,在福州卖给“老郑”(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牟利。
3、2009年1月,被告人陈定清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载祥购买不同面值的假人民币14万元,在福州卖给“老郑”(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牟利。
4、2009年2月,被告人陈定清指使被告人张伦梨将藏在暂住处的假人民币3.7万元,以人民币50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成铸。被告人周成铸将其中的大部分假币用于赌博,剩余的2600元假币藏匿于其居住的仓山区高湖村大埕农民新村3楼,2009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佰元面值的假币16张、伍拾元面值的假币20张。
5、2009年2月22日,被告人陈定清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载祥购买假人民币57.732万元准备用于转卖牟利。次日,被告人陈定清携带上述假币乘坐长途汽车从广东返回福州,在白湖亭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佰元面值的假币3986张、伍拾元面值的假币2000张、贰拾元面值的假币3934张、拾元面值的假币4张。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赖××等人证言,被告人陈定清、林载祥、周成铸、张伦梨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非法持有毒品部分
2009年2月,被告人周成铸将毒品存放于其女友丁××租住的福州市鼓楼区三角桥二排新四楼三层房间,同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从该房间的冰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1.48克、氯胺酮1.73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毒品扣押清单、证人丁××证言以及被告人周成铸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定清伙同他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面额达100.8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林载祥出售假币面额达74.7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周成铸购买并使用假币3.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周成铸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1.48克、氯胺酮1.73克,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成铸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成铸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伦梨受陈定清指使替陈定清将假币3.7万元出售给他人,并代为收取款项,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陈定清和张伦梨在出售假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定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伦梨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定清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林载祥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周成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张伦梨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