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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闽刑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秋林,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新,外号“小胖”,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8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与刘强、倪智勇(均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到厦门市海沧区新安岭一赌场。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建新见被害人黄××向其朋友周××索要高利贷利息而发生口角,在被害人黄××走到赌场门口时,被告人刘建新上前质问发生争执并扭打,刘建新持刀与被害人黄××进行打斗。被告人许秋林见状随即与刘强、倪智勇等人持刀上前围殴被害人黄××。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许秋林持刀捅中黄××的大腿等处。尔后,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分别将作案所用的刀具丢弃。被害人黄××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逃逸。在亲属的劝说下,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分别于同年11月10日、12月3日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侦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系双下肢被锐器刺伤致左股动脉、右股静脉损伤大失血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秋林赔偿了被害人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35万元,被告人刘建新赔偿了被害人黄××家属的经济损失65万元,共计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亦供认在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因琐事伙同他人持刀捅刺被害人黄××,造成被害人黄××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秋林、刘建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黄××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黄××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许秋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被告人刘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上诉人许秋林上诉理由:无确实证据证实被害人致命伤系上诉人所为,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上诉人刘建新上诉理由:被害人有过错,其死亡并非上诉人所致,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许秋林、刘建新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1日晚8时许,他到海沧一赌场赌博,输了十余万元,黄××过来向他催讨利息,他说今天输钱了没钱给利息,过二天再给。黄××掉头走到门口,边走边用闽南话骂,他没有理睬他。过一会儿,“×姐”在门口对他说刘建新在外面打架,让他出去劝架。他走到门口看见外面黑黑的,一堆人推打着往坡下跑去,看不清楚谁打谁,走到停车的位置时听人说有人被打得很厉害躺在坡上。并证实案发二十多天前,他替“小龚”向黄××担保借款55万元高利贷,“小龚”借钱后就不见了,他替“小龚”归还了欠款,但利息还未还给黄××。经照片辨认确认刘建新系“小胖”。
2、证人陈××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1日晚10时许,其驾车载周××、张××到海沧区新安岭山上的一个赌场。次日1时许,赌博快结束时,黄××叫周××拿高利贷利息,周××说:“今天输钱不想谈这个事情,改天再说”,黄××不同意,二人发生口角。尔后,黄××走到赌场外面,刘建新跟了出去,接着听见外面传来打架的声音,出去看见刘建新和他带来的四五个小弟围着黄××殴打,其中,刘建新拿一把小刀捅了黄××下半身,具体位置其看不清楚,一个头发长长的小弟持一把匕首捅黄××,倪智勇动手殴打黄××,一直打到停车场的位置,有几个小弟跑到汽车后备厢拿了一些砍刀出来继续追打黄××,黄××被打倒在地。经照片辨认确认黄××系“阿×”,刘建新系“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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