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涂寿康、杨锋华、钟清、钟余、章文丹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闽刑终字第67号
原公诉机关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寿康,男,1990年9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余,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锋华(化名杨继华),男,1982年6月1日。
原审被告人钟清,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章文丹,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寿康、杨锋华、钟清、钟余、章文丹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涂寿康、钟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锋华为帮忙石狮市金沙大酒店桑拿部经理甘××阻止叶××带走该酒店桑拿部女技师“可可”,让其女友被告人章文丹纠集被告人涂寿康、钟清、钟余及肖水华、徐小龙、“亚飞”(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匕首、电棍等殴打叶××一方人员,致被害人郑×飞倒地,被害人姜×(“大姜×”)腿部受伤。郑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行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法院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五被告人对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涂寿康、杨锋华、钟清、钟余、章文丹因琐事纠纷,伙同他人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涂寿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钟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被告人钟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被告人章文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涂寿康的上诉理由:本案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其系为防止其他同案人被侵害才出手,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钟余的上诉理由:本案被害人一方有过错;其未参与殴打被害人郑×飞,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原判量刑偏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石狮市“767”酒店桑拿部负责人叶××以其与一名叫“可可”的女技师有纠纷为由,纠集被害人郑×飞、姜×(“大姜×”)及杨×华、姜×(“小姜×”)、“啊良”、“亮亮”等人到石狮市金沙大酒店桑拿部,欲将“可可”强行带走,被该酒店现场经理和保安人员阻拦。原审被告人杨锋华为帮忙金沙大酒店桑拿部经理甘××阻止叶××等人带走“可可”,用傅××(金沙大酒店桑拿部现场经理)的手机打电话给其女友原审被告人章文丹(金沙大酒店桑拿部技师),让她纠集人员。章文丹明知杨锋华欲纠集他人进行斗殴,仍按杨的指使,打电话纠集“亚飞”(另案处理)等人。上诉人涂寿康、钟余、原审被告人钟清及“亚飞”和肖水华、徐小龙(均另案处理)随后赶到酒店门口。其中,肖水华、“亚飞”携带一把电棍,徐小龙则持一把杨锋华交给其的匕首。叶××等人见杨锋华叫人过来,无法将“可可”带走,便准备乘车离开,杨锋华上前阻拦,并殴打已坐在出租车内的叶××,引起双方冲突,涂寿康、钟清、钟余及徐小龙、肖水华、“亚飞”等人见状即一同追打郑×飞、姜×(“大姜×”)、杨×华等人。在追打过程中,涂寿康持从徐小龙手中拿到的匕首捅刺郑×飞、姜×(“大姜×”)等人的腿部数刀,致郑×飞倒地,姜×(“大姜×”)左腿受伤,并用脚踢杨×华;杨锋华持砖头,肖水华持电棍追打杨×华、姜×(“大姜×”)等人;钟余、钟清则围住杨×华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郑×飞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飞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刺器作用致右股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姜×(“大姜×”)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姜×(外号“大姜×”)陈述,2009年5月31日凌晨零时30分许,他与郑×飞、杨×华、“小姜×”、“啊良”、“亮亮”等人在维多利亚酒店喝酒,其间“啊良”接到“767”桑拿部老板叶××的电话,说叶与金沙大酒店桑拿部的一女孩子发生纠纷,让他们过去帮忙。他们到金沙大酒店四楼桑拿部,强行将一名女技师带下楼,到门口时被保安拦下。过了不久,对方又来了好些人,他们觉得不可能把人带走,就分头上了出租车和摩托车准备离开。此时有一名男子不让叶××走,用烟头扔叶,并打了叶一个耳光,还要将人拖下出租车。他们见状就围了过去。这时,对方中有一人持刀,还有一人持电棍站在他与“亮亮”等人对面,突然他的左腿被那名持刀男子捅了一刀。逃跑时,又被那持电棍的男子电倒在地,后他与“亮亮”一起逃离了现场。还证实,在案发当时,现场仅有一人持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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