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涂寿康、杨锋华、钟清、钟余、章文丹犯故意伤害罪一案(2)
2、证人黄×义(金沙大酒店保安经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叶××等十余人到酒店欲将桑拿部的一名小姐带走,保安将他们拦住并通知桑拿部经理甘××来处理,但甘没来,他即通知保安维持现场秩序并叫人报警。凌晨4时40分许,叶××等人坐的士准备离开,突然窜出四、五名男青年将车围住,其中一个人指着叶骂,用烟头扔叶,并把叶拖下车扇了两巴掌。当时,车外有名男子拿把匕首,长有十来公分。叶××的同伙见状就围上来和车外的这伙人打了起来,从金沙酒店一直打到凤凰城酒家门口。他听见电棍点击的声音,并看到有名男子被打倒后爬起来继续跑,后面还有人追打,那人跑到“天下有骨”酒家门口人行道上摔倒后再也没起来。后来听说那名男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3、证人黄×权(金沙大酒店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他接到叶××的电话,称酒店桑拿部小姐态度非常不好,要将人带走,让他给保安交代一下。他对叶说小姐态度不好可以投诉,但人不能带走。之后他打电话给保安经理让他控制局面,不要让他们在酒店打架,如果场面失控就马上报警,10分钟后保安经理向他汇报说酒店楼下有人打架。他赶到酒店门口时,公安人员已到现场。
4、证人甘××(金沙大酒店桑拿部经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前台经理打电话告诉他,有一伙人到酒店桑拿部要将一名小姐带走,那名小姐不愿意跟他们走,保安就拦了下来。
5、证人陈××、傅××、张×(金沙大酒店桑拿部现场经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叶××带了十几名男青年要将四楼桑拿部一名叫“可可”的女技师强行带走,他们无法制止,便给甘经理打电话,甘交代通知保安挡住对方,不让把人带走,后保安就将这些人拦在一楼门口。双方在酒店门口僵持了一会后,陆续又来了二、三部摩托车,下来四个男子,叶××等人便坐的士准备离开,突然有一男子把手伸进车窗内打了叶一巴掌。叶一方的人见状围过来,双方就互相拉扯起来,叶××坐的那部的士先开走,其余的人坐摩托车逃离。那名男子就从地上拿起一个砖头去追对方,另外四名男子就往德辉广场方向追,在“冲浪网吧”对面将一男子打倒在地,但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楚。傅××还证实,他们站在酒店门口时,那名打叶××的男子借他的手机打电话给章文丹,具体通话内容不清楚。过了几分钟,章打电话过来,他就把手机给那名男子。又过了十几分钟,另外四名男子就乘摩的到酒店了。
6、证人叶××(石狮市“767”酒店桑拿部老板)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3时许,他因叫金沙大酒店桑拿部女技师“可可”带小姐到他经营的“767”酒店桑拿部上班事宜,与“可可”在电话里吵架,他很生气,想去找“可可”算帐,就打电话让“啊良”叫人过来帮忙,后“啊良”带了七、八名男子到“767”
酒店。他们一伙人分乘二部出租车和一部摩托车到金沙大酒店,窜到该酒店四楼桑拿部强行把“可可”带到一楼,后被酒店的保安拦下。其间,他分别打电话给金沙大酒店的甘经理和黄经理,但他们均不同意将人带走。后来,他感觉没办法把人带走,就打电话叫二部出租车欲离开。这时有一名很面熟的男子冲上来,把手上的烟头弹到他脸上并要拉副座的车门,不让他走,并打了他一巴掌,坐在后座的三个人就冲下车责问那男子,对方的人又有好几个要打他这边的人,他这边的人看到对方人多就跑掉了,对方的人就追打他们。他赶紧叫的士司机开车回“767”酒店,他们一伙人也陆续回到“767”酒店,后“啊良”说还有一位湖北的朋友没有回来,接着“啊良”等人将一名大腿受伤的朋友送去医院治疗。上午7时许,他接到“啊良”电话说是死了一个朋友。
7、证人姜×(“小姜×”)、杨×华的证言,与被害人姜×(“大姜×”)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杨×华还证实他在跑离现场时被对方一持电棍男子的电了后腰一下,摔倒后,被对方围着拳打脚踢,“大姜×”被对方一持匕首男子捅伤了左大腿。
8、证人杨×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她和男友钟清在华泰宾馆美容厅,钟接了一个电话说要去金沙大酒店。凌晨5时许,钟清与涂寿康、杨锋华、钟余、徐小龙、肖水华、“亚飞”等人一起回到华泰宾馆。她看到钟清手臂擦伤破皮,钟清说是刚才在金沙大酒店与人打架造成的,并叫她不要多问。上午7时许,钟清接了一个电话说“出事了,要到外面躲一段时间”,后与钟余一起走了。她不清楚钟清因何跟人打架。
9、证人黄×荣(摩托车载客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他载客到石狮市“冲浪网吧”门口,看到八、九名男子在追打三、四名男子,他以前载客认识的“啊锋”(即杨锋华)拿石块砸对方,一名男子抱头蹲在金沙大酒店门口,杨锋华用脚踹那人的头部。杨锋华这伙人有的人持电棍,有的人持刀,被打的那一方则没有拿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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