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云坤、陈兵、李宗仁、牟必勇犯抢劫罪一案(2)
7、2009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杨云坤伙同原审被告人陈兵、李宗仁、牟必勇经事先预谋,驾驶一部黑色中华牌轿车,到晋江市世纪大道市政府对面路段,持刀、棍威胁驾驶三轮摩托经过此地的舒××等二人,抢走二人身上的人民币1200多元及1部手机。
8、2008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上诉人杨云坤伙同原审被告人陈兵从晋江市磁灶镇张林村高速天桥下雇摩托车至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舜帝庙门口后,持刀威胁摩托车工张×来,抢走其飞肯牌PKl25-B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17元)及1部诺基亚602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4元)。
9、2008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杨云坤伙同原审被告人陈兵从晋江市安平酒店雇一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舜帝庙旁的天王殿门口时,持刀威胁并砍伤摩托车工字××的腿部,并抢走其山崎牌SAQl25-2B型摩托车。经鉴定,字××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45元。
10、2009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上诉人杨云坤伙同原审被告人陈兵从晋江市内坑镇宅内村志文眼镜店门口路段雇摩托车至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舜帝庙门口后,持刀威胁摩托车工张×江,抢走其1部东威牌DWl25-9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1部诺基亚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多元。
11、2009年1月5日下午5时许,上诉人杨云坤伙同原审被告人陈兵从晋江市安海车站门口路段雇乘摩托车行驶到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舜帝庙门口后,持刀威胁摩托车工张×,抢走其1部三雅牌SYl25-8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89元)及1部金立手机。
12、2009年3月12日下午4时许,上诉人杨云坤、原审被告人陈兵经事先预谋,由陈兵从晋江市陈埭镇文化中心旁的路上雇乘一摩托车至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舜帝庙门口后,伙同在此等候的杨云坤一起持刀威胁摩托车工张×生,抢走其1部豪爵牌HJl25-8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94元)。
13、2009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上诉人杨云坤、原审被告人陈兵伙同陈浪(另案处理)从晋江市SM广场1号门雇乘摩托车至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舜帝庙门口后,持刀威胁摩托车工彭×,抢走其1部豪福牌UFl25-4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62元)、1部金立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多元。
14、2008年11月18日晚7时许,上诉人杨云坤、原审被告人陈兵伙同邓建军、杨习伟、杨云七、“嘟嘟”(均另案处理)骑三辆摩托车从四川省宣汉县芭蕉镇尾随被害人吴×均乘坐的三轮摩托车至下八乡与凉风乡的交界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吴×均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800元,已发还吴×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伍××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16日晚9时许,其驾驶一部踏板两轮摩托车途经晋江市安海镇型厝村委会附近路段时,一部黑色轿车停在其车前,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人持菜刀威胁,抢走其摩托车、1部蓝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及现金70多元,对方车上还有一人开车没下来。
2、被害人钟××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其驾驶一部黑色豪爵HJ125-8型摩托车改装成的三轮车经过晋江市陈埭镇庵上村“华氏茗茶”店门前路段,被一部车牌为闽C8826K的黑色小轿车拦住,下来四名男子,其中二人拿刀威胁,另二人站在其身后,抢走其三轮摩托车及现金600元。
3、被害人夏××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其驾驶一部后三轮摩托车行至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喜多多”公司对面路段时,被一辆黑色小轿车拦下,车上下来三名外地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手持一把长约30公分的刀进行威胁,抢走其身上的1500多元现金及1部小灵通。车上还有一个开车的没下来。
4、被害人郎××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其驾驶一部三轮摩托车途经晋江市东石镇井林村安东停车场门口路段时,被一辆黑色小轿车拦下,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两名男子各持一把西瓜刀,抢走其现金1290元和1部小灵通。车上还有一个开车的男子没下来。
5、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其骑一部三轮摩托车到晋江市西滨镇金城盛公司对面的路段时,被一部轿车拦住,车上下来三个男子,手上拿铁棍,抢走其379元现金及1部黑色直板手机。车上还有一个开车的没下来。
6、被害人舒××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23日凌晨2时左右,其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其小舅子熊爱平行驶到晋江市世纪大道新市政府附近时,被一辆车牌号为闽C8826A的黑色小轿车拦住,车上下来二个男子,手上拿着菜刀及铁棍,抢走其二人现金1200多元及1部灰色诺基亚6681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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