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诉厦门市外商投资局行政批复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闽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MAX SY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定代表人林鸿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木海、许丹,福建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孙希有,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志强、陈继东,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南湖明珠299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林万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万平,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平、陈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万强,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钟平文,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张荐华,男,1957年3月1日出生。
上诉人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诉厦门市外商投资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木海、许丹,被上诉人厦门市外商投资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继东,被上诉人林万平的委托代理人陈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林万平、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发起设立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2002年3月,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其股权结构由原来的林万强、林万平、钟平文、张荐华各占40%、49%、7%、4%股份,变更为林万强占60%股份,林万平占20%股份、钟平文占14%股份、张荐华占6%股份。2002年6月11日,被告根据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厦万森董字第(2002)第09号《董事会决议》、2002年5月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002年4月18日签署的《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厦地房共证第共地00148号厦门市土地房屋共有权证等相关申请材料后,作出厦外资审(2002)399号批复:一、同意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者林万强、林万平、钟平文、张荐华分别将其持有该司的股权及相应的义务全部转让予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该司变更为外资企业;二、投资总额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原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500万美元。2006年11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林万平与被告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05)厦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确认: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于2002年2月28日制作的关于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厦万森董字(07)号的《股东会议纪要》、《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对林万平无法律效力;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于2002年4月18日制作的《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6日制作的厦万森股字(2002)第016号《股东会议决议》,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于2002年4月30日制作的厦万森董字(2002)第09号《董事会议决议》,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8日制作的关于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对林万平没有法律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裁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6月18日,林万平向被告递交《关于恢复股东身份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以上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为由,申请恢复其在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被告收到林万平的申请后,于2007年11月22日分别向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证邮寄送达了《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其附件,向受送达人告知林万平的申请事项及受送达人相关的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及钟平文分别向被告递交落款时间为2007年11月12日的《关于中止处理林万平申请的申请书》,以申请人等已就与林万平、江秀平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为由,申请被告中止对林万平关于恢复股东身份申请的处理。2007年9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林万强、钟平文、张荐华与被告林万平、江秀平及第三人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07)厦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以原告起诉实际上是对(2005)厦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的不服,应以申诉方式处理为由,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与原告共同办理有关万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董事会成员变更的手续以及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手续的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以(2007)闽民终字第481号民事裁定维持了(2007)厦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2007年12月12日,被告向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厦外资服(2007)1051号《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关于撤销厦外资审(2002)399号文的批复》(下称厦外资服(2007)1051号批复),告知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局收到林万平提交的《关于恢复股东身份的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经研究,决定撤销厦外资审(2002)399号《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关于同意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批复》(下称厦外资审(2002)399号批复),厦门万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类型恢复为内资企业。原告不服,于2008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