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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诉福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闽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住所地福清市高山镇门头村仙井12号。
负责人蔡勇,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清市融城一拂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伙金,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同华,男,1943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诉福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的委托代理人孙添坚、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建新与被上诉人林同华的委托代理人林斯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以下简称高山运输站)位于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1982年6月3日由原福清县基建局审批,用地面积1800m2(30m×60m),土地性质为海滩地,四至:东至拖拉机站、西至旧海堤、南至124、125电杆、北至公路边。1999年11月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向高山运输站颁发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用地面积1787.1m2,建筑占地142.7m2,四至为:东(1-2)界址线邻街道人行道,西(4-5)界址线邻通道(5-6)界址线邻空地,南(2-3)围墙邻空地(3-4)界址线邻通道,北(6-7)界址邻通路(7-1)围墙邻通路。2009年6月,第三人林同华向福清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报告,认为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调查处理。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8月13日向原告高山运输站送达了立案通知书。经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地籍档案并现场勘丈,高山运输站宗地确权四至与原审批不符。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范围为不规则多边形,而原审批用地范围为1800m2(30m×60m)的四边形,二者存在明显偏差。高山运输站宗地东北角有一单层石结构建筑,该房屋为林同华于1983年建造并居住使用。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的高山运输站宗地红线范围内包含林同华的建房用地。2009年9月1日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撤销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报告》(融国土资[2009]690号),建议撤销上述土地证。2009年9月8日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融政法决[2009]第3号《关于撤销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东瀚国用(99)字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下简称融政法决[2009]第3号处理决定)。主要理由是,高山运输站该宗地原确权所附的地籍图与原审批的四至不相吻合,确权的四至与审批的四至存在偏差,而且,该宗土地地籍档案里的《宗地界址申报表》只有用地单位的盖章,没有相邻地块的邻界盖章确认,违反了土地登记的程序要求。据此,福清市人民政府认定高山运输站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核准登记的事项存在错误不当之处,并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高山运输站不服,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9年12月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榕政复决[2009]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融政法决[2009]第3号处理决定。高山运输站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由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经现场勘丈并核对地籍档案,查明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宗地四至与原审批不符,该土地证确权给原告高山运输站的土地范围内包含林同华的建房用地,宗地核准登记事项错误。福清市人民政府根据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清的事实,并依照《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土地核准登记事项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已核准登记事项”的规定,作出融政法决[2009]第3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18日接到调查申请后在同年的8月5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事实后,向福清市人民政府递交《关于撤销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报告》,建议撤销融东瀚国用(99)字第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融政法决[2009]第3号处理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高山运输站关于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福清市人民政府融政法决[2009]第3号《关于撤销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东瀚国用(99)字000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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