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高山运输站诉福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3)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对林同华提出的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与林同华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珩
审 判 员 吴声鸣
代理审判员 余鸿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晓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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