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和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诉福州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0)闽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和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建荣,男,福州和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苏增添,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凡,男,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承志, 男,55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沪生, 女,70岁。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祥,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玉堂,男,73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尔秀,女,86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欣,男,47岁。
上述三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承志、黄沪生,基本情况同前。
原审第三人林增全, 男,79岁。
原审第三人林振,男,50岁。
原审第三人郑依金,女,73岁。
原审第三人俞强,男,47岁。
原审第三人林丽芳,女,33岁。
原审第三人邱国财,男,94岁。
委托代理人邱其胜,男,68岁。
上诉人福州和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诉福州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州和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勤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建荣,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凡,被上诉人黄承志、黄沪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原审第三人邱国财的委托代理人邱其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林增全、林振、郑依金、俞强、林丽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10月17日,被告核发榕房拆许字(2005)第6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福州和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胜公司)对和胜公寓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具体拆迁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拆迁期限为2005年10月17日至2006年4月17日。同日,被告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拆迁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异地产权调换。经和胜公司申请,被告批准该项目拆迁期限延续至2009年10月31日止。第三人黄沪生等人的房屋位于上述拆迁范围内。根据榕房权证G字第010007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拆迁房屋产权审查情况表》记载,该房屋产权人为黄承志等9人,产权面积108.47平方米,屋式为土木结构。该房屋由林增全、林振、郑依金、俞叔中、林丽芳、邱国财实际使用,并加层扩建。和胜公司申请福州市鼓楼区公证处对该房屋有关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因房屋使用人拒绝公证及相关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勘测,该房屋证据保全未予办理。经和胜公司委托,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和一次性安置用房鼓楼区华大街道九彩弄7号九彩新村3号楼115单元及鼓楼区公正第一新村17座102单元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分别出具榕瑞估字第FZ07500172号、第FZ07500171号、第FZ085000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估价时点2007年10月31日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总价为562095元、拆合单价每平方米3972元,九彩新村3号楼115单元房地产市场总价为551950元,公正第一新村17座102单元房地产市场总价为257736元。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上述三份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对榕瑞估字第FZ07500171号、第FZ085000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认可。瑞尔公司经修正后重新出具榕瑞估字第FZ0750017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577237元,折合单价为每平方米4079元,鉴定委员会对此予以认可。因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和胜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申请准予对鼓西路288号房屋实施拆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于2008年5月20日就房屋拆迁向有关拆迁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于2008年12月21日作出榕房拆决字〔2008〕第086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及榕房拆偿通字〔2008〕第086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同意和胜公司对鼓西路288号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准予实施拆迁。榕房拆决字〔2008〕第086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及榕房拆偿通字〔2008〕第086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认定房屋补偿安置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建筑许可审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加层扩建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之一黄用中已故,相关权利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房屋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房屋拆迁补偿不适用货币补偿方式,和胜公司应以产权调换方式对鼓楼区鼓西路288号内一进左前后房及后披、一进右前后房及一进右前回照房屋一次性异地安置鼓楼区九彩新村3号楼115单元及鼓楼区公正第一新村17座102单元,产权人应补交产权调换差价款367236.9元,安置用房由原房屋使用人继续使用,另拆迁人支付房屋使用人两倍搬迁补助费1301.64元;被拆迁房共有分摊部分,待勘测分摊后再行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应自行搬离,房屋交拆迁人拆除。黄沪生等人不服,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福州市人民政府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拆迁人和胜公司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查,《准予拆迁决定书》及《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榕政复决〔2009〕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准予拆迁决定书》及《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和胜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