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美妃因诉龙岩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樊美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爱 钦
代理审判员 史 寅 超
代理审理员 许 秀 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赖 峨 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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