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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修俊因诉福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3)
二、撤销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行复〔20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均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爱钦
代理审判员 史寅超
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晓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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