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洪乌扁因诉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一案(2)
洪乌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确认被上诉人的实施征收土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退还土地并赔偿损失。主要理由是:1、被上诉人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一审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被占土地是基本农田,应受基本农田保护法的保护,不能随意征占。被上诉人以非基本农田报批,存在骗取征地批文违法征收之嫌。被上诉人取得的征收土地批文应属无效批文。即使该批文有效,被上诉人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远远超过批准面积,属于少批多征,且安置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征收行为应认定违法。2、由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违法,应当停止侵权,返还违法征收的土地并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南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上诉人承包经营的涉案土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6]546号文转用征收,相关的征收方案亦经该文批准。答辩人作为涉案土地的征收实施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答辩人及下属土地管理部门的征收实施行为为“两公告一登记”,即依法分别于2007年1月10日发布[2007]第0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答辩人下属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月20日发布[2007]第0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案宗地所有权人民山村委会亦于2007年2月15日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至此,涉案宗地的征收实施行为已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予以维持是正确的。2、上诉人对闽政地[2006]546号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缺乏依据,且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所谓的少征多占、补偿标准不合法与事实不符,本案涉案补偿标准严格按国家、省标准实施,上诉人所提依法无据,且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依法向答辩人请求协调或裁决,不影响涉案土地的征收,也不属行政复议、诉讼范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南安市人民政府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1、信访件,欲证明上诉人在2007年就已知道涉案土地实施征收行为;2、闽政地[2006]546号文,欲证明涉案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转用、征收;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登记表,征地公告确认证明,欲证明依法实施涉案土地征收的“两公告一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欲证明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上诉人洪乌扁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欲证明上诉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2、土地承包经营证,欲证明上诉人系被占土地范围内的承包户;3、照片一组6张,欲证明被占土地被占前后的现状,被占土地系基本农田及被占后荒芜的事实;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欲证明被上诉人征收包含上诉人土地在内只有20.21亩及具体征收行为的事实;5、闽政地[2006]546号文,欲证明批准文件是以非基本农田批准,且面积只有20.21亩,而被上诉人实际征收3000余亩,明显违法;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告知书,欲证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程序上违法;7、招商公告,欲证明实际占用了土地面积为3930亩;8、村民信访材料及回复材料,欲证明被占地村民对被上诉人征收行为一直不服并在维权中及未得到合理解决的事实;9、行政复议受理通知、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欲证明已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的事实;10、证明,欲证明上诉人实际被征收面积大于登记面积。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1、部分村民出具的《证明》;12、洪乌扁与南安市英都镇书记、民山村书记的通话记录;13、中国城市建设网登载的《福建:南安政府如此开发土地经济为百姓“造福”》;14、光盘一组。证据11-14欲证明民山村被征收的土地不只20.21亩,部分土地被私人盖别墅、酒楼等。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上诉人提供的征地红线图不能确认是上报省政府批准的红线图,认为上诉人共有三块耕地被征收。对于“两公告一登记”证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公告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没有对农业人口的安置办法进行规定,没有提供与哪些部门协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补偿登记中没有村民姓名、签字等,不能算已经登记。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4、9没有意见,对证据3、7、10真实性有意见,对证据5、6、8的真实性没意见,但对证明目的有意见。对证据11-14,认为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于二审期间才提交,不予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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