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道平与被上诉人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争议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闽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道平,男, 1963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云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将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将乐县建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共妙,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光宗,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永健,男,将乐县林业局退休干部。
原审第三人熊树期,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杰明,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道平与被上诉人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争议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道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建,被上诉人将乐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光宗、庄永健,第三人熊树期的委托代理人邱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2月15日,马带林果场将座落在将乐县黄潭镇76林班5大班4、5、6小班,79林班1大班2小班山场转让给第三人熊树期,在将乐县人民政府开展清理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工作期间,第三人经与马带林果场协调后,于2007年12月17日签订了《关于集体林木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经黄潭镇清理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由第三人补缴了林木让利款。2004年3月8日、5月6日,熊树期先后向将乐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黄潭镇76林班5大班5小班、79林班1大班2小班的林权登记手续,根据熊树期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后,将乐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7日将座落在黄潭镇马带林果场76林班5大班5小班71亩、座落在黄潭镇谢地村79林班1大班2小班56亩山场的林权登记在熊树期名下。2008年6月19日,将乐县人民政府将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颁发给熊树期。黄道平得知该山场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熊树期名下后,于2008年11月30日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提出林权登记异议,2009年4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将乐县人民政府办理给第三人熊树期的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应当先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为由裁定驳回黄道平的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黄道平的上诉。2009年9月22日,黄道平以位于黄潭镇76林班5大班4、5、6小班,79林班1大班2、3小班山场系熊于帮以1.9万元转让给其为由。请求撤销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熊树期的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并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明政行复(2009)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熊树期的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将乐县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熊树期提供的其与将乐县黄潭镇马带林果场于2001年12月15日签订的山场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集体林木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和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清理确认表、收款收据等资料,在审查核实后对第三人熊树期申请的林木登记情况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黄道平未提出异议,将乐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9日依法向第三人熊树期发放了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黄道平于2009年9月22日以讼争山场系其以1.9万元从熊于帮处转让而来、第三人熊树期与马带林果场、熊于帮伪造合同骗领林权证、将乐县人民政府错误地将属于其所有的山林所有权确认给第三人熊树期为由,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三明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明政行复(2009)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将乐县人民政府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黄道平在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讼争山场系其以1.9万元从熊于帮处转让而来,但其提供的证据系案外人冯科与马带林果场、马带林果场与熊于帮、熊于帮与其之间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效力、真实性未得到相关部门确认,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该证据系将乐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熊树期发证后才提交的,因此,不能作为撤销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的依据。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道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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