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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道平与被上诉人将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争议一案(3)
综上,第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请。
上诉人黄道平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明政行复(2009)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上诉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冯科与马带林果场签订的《合同》,证明2001年12月18日冯科通过投标获得黄潭镇76林班5大班4、5、6小班,79林班1大班2、3小班的林木所有权,并与林果场签订合同。3、冯科与熊于帮签订的《转让协议》;4、熊于帮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证明冯科将中标的黄潭镇76林班5大班4、5、6小班,79林班1大班2、3小班林木转让给熊于帮后,熊于帮又将该山场林木转让给上诉人。5、马带林果场与熊树期签订的合同、冯科的声明,证明马带林果场与熊树期签订的合同系伪造。
被上诉人将乐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有:
1、第398号宗地材料(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宗地小班面积量算登记表、宗地附图等);2、第331号宗地材料(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宗地小班面积量算登记表、宗地附图等)。上述两份证据证明林权登记申请系第三人向发证机关申请的,发证机关依职权对申请登记的宗地四至、面积、座落位置、树种、林班号进行了核实。3、将乐县黄潭镇马带林果场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证明马带林果场清理非规范转让山场经民主议定原则确认。4、评估报告书,证明发证机关依法对非规范转让山场的资源进行了评估。5、非规范转让集体林木清理确认表,证明第三人取得黄潭镇马带林果场76林班5大班5小班及79林班1大班2小班山场是按有关转让程序办理。6、林木转让及补交让利款合同。证明第三人合法购得林木。7、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证明第三人取得黄潭镇马带林果场76林班5大班5小班及79林班1大班2小班山场是依合同取得,并按规定交纳了林木让利款。8、受理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表。证明发证机关依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前公示。9、领证登记表。证明在公示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后,发证机关于2008年6月19日发放了林权证。10、黄道平信函,证明黄道平向发证机关提出异议时间是在公示、发证之后。11、三明市人民政府的明政行复(2009)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将乐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发放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第11872号林权证后,黄道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1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14、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第九、第十、第十一条。
原审第三人熊树期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1年12月15日将乐县黄潭镇马带林果场与其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2、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0号;3、将政林证字(2007)第11872号林权证。
原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为,黄道平提交的证据1、证据5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提交的证据2、3、4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被上诉人将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11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原审第三人熊树期提供的证据1-3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上述证据材料均随案移交本院。
本院在二审开庭之前,依法调取了将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刘恭聪、熊于帮、林芳衣、冯科、黄道平等人的五份询问笔录,经二审庭审质证,诉讼各方对上述笔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上述五份笔录记载的内容,可以与上诉人黄道平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3、4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一审中黄道平提交的证据2、3、4也予以认定,一审对其它证据的审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5日,将乐县黄潭镇马带林果场将座落在将乐县黄潭镇76林班5大班4、5、6小班,79林班1大班2、3小班山场的林权转让给冯科,并与冯科签订《合同》。2002年7月4日冯科又将上述林权转让给熊于帮并签订《转让协议》。同日,熊于帮与黄道平又签订《合同》,将上述林权转让给黄道平,约定:1、经双方商定山价为壹万玖仟元正人民币,签合同日交定金壹万元正,余款玖仟元山场开工时一次性付清。方能进山办证采伐。甲方(熊于帮)并负责采伐指标,费用乙方(黄道平)承担。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采伐证等手续,如公章、资料等证件,并将原村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交乙方一份,一切开支费用及安全均由乙方自负。3、乙方应在公历2003年1月份开工,如果需留大径材应在一月份全部交清山价格,否则本合同作废,定金不予付还,甲方有权另订他人。甲方如有出价更高的也不能违约。4、本合同自签订日起以签字生效,单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黄道平向熊于帮交纳了10000元,因树龄未到无法办理采伐证,余款9000元黄道平至今未交给熊于帮。熊于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黄道平未交清款项,依照合同约定讼争山林权属仍归属于他,在马带林果场村委统一组织把先前招标合同补签时,其将合同直接倒签到2001年12月15日,且以其儿子熊树期作为山场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与马带林果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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