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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王秀明因治安行政复议一案(3)
综上所述,上诉人福清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成立,陈华辉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撤销融政综[2009]123号更正通知并确认福清市人民政府变更原复议决定内容的行为违法,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陈华辉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陈华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爱钦
代理审判员 余鸿鹏
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子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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