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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维辉等69人因海域行政登记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闽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维辉等69人(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林维辉,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汤湾村。
诉讼代表人陈寿辉,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汤湾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德市署前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春,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友宝,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汤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汤湾村委会),住所地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汤湾村。
法定代表人林德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寿法,男, 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商城A幢510室。
委托代理人廖成喜,宁德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林维辉等69人因海域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的(2009)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讼争海域位于蕉城区漳湾镇汤湾村辖区内,土名“上埕”、“高甚埕”位置。2002年11月25日,蕉城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向第三人汤湾村委会颁发了4本《海域使用权证书》,证号分别是023517024-023517027号,用于养殖生产,有效期限为1年。讼争海域在该4本证所涉及的海域内。2004年8月1日,第三人汤湾村委会将上述四本证范围内的部分滩涂承包给林寿法使用,并签订《承包滩涂围垦养殖合同书》,同年9月10日,第三人汤湾村委会向蕉城区海洋与渔业管理局申请注销上述4本《海域使用权证书》,蕉城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批复同意注销。
2004年9月28日,第三人林寿法以宁德市蕉城区三源塘围海养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三源塘)向蕉城区海洋与渔业管理局申请用海,蕉城区海洋与渔业管理局于同年9月29日发布受理公告,于10月18日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审查,2004月11月2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审查后,进入审核程序,11月12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和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组织专家分别对该用海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于2004年11月16日提出审核意见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2月20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第三人林寿法的用海申请。2004年12月29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向第三人林寿法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12月30日,第三人林寿法缴纳了相关海域使用金。2004年12月31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对三源塘进行了海域使用登记,面积为68.41公倾,四至是:东至汤湾埕、西至崎脚、南至赤门港水、北至高甚埕。同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林寿法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书》。2005年1月6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进行了公告。2005年9月7日,原告林维辉等人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审查认为,林维辉等人与颁证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原告林维辉等69人于2005年1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林寿法颁发国海证043510006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主要颁证要件基本具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然被诉颁证在申请人的资信要件上存在缺陷并有其他瑕疵,但第三人林寿法已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村民的利益已得到较大保护。原告请求撤销被诉颁证行为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维辉等69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维辉等69人共同负担。
原审原告林维辉等69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判决仅认定林维辉等69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排除林德满等341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滩涂属于土地范畴,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上诉人适用海域管理法进行审批发证,法律依据不足。2、即使按照海域管理法,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也不合法。表现在,林寿法申请发证的主要依据是《承包滩涂围垦养殖合同书》、《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及《村民征求意见书》,因合同书的签订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纪要和意见书存在骗取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不管合同是否有效,被上诉人都不能将海域使用权证书颁发给林寿法。3、被上诉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视为被上诉人颁证行为法律要件不具备。4、林寿法申请用海,没有提供相关资信证明材料,被上诉人就予审批,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5、林寿法、陈汉生的用海实际上是一个整体,被上诉人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违法行为。三、一审判决认定林寿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村民的利益已得到较大保护的事实错误,无法令上诉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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