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昌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岩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桥区政府)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豫法民一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雨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卫,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业路天平花苑。
法定代表人:张长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玉锁,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新章,信阳市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夏凤强,该区政府法制办人员。
上诉人河南省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昌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岩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桥区政府)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众岩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辉昌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626.517154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由平桥区政府在欠付辉昌公司工程款数额内承担本息清偿责任,由辉昌公司承担全案诉讼费用。辉昌公司于2008年1月31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众岩公司退还超支借款36.738638万元,并由众岩公司承担反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8)信中法民初字第01-2号民事判决。辉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辉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卫、李留,众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玉锁、时新章,平桥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夏凤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10月9日,辉昌公司将其从平桥区政府设立的浉河南岸开发建设指挥部承包的二期N0.7标段工程中的东双河桥转包给众岩公司施工,辉昌公司和众岩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是:①工程名称为信阳市浉河南岸开发建设二期N0.7标段东双河桥修建工程,地点在平桥区,工程内容为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相关临时设施;②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时间为开工通知标明的开工日期之后的180日历天;③合同总价款约为750万元,包括实施此项目的一切费用,施工期间不再调整。辉昌公司依据项目部每月报送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付众岩公司工程款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总承包价的95%,留5%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缺陷后,再一次性付清余款。工程进度款的计量,以项目部提交的众岩公司完成实际工程量为准,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项目部签认为准,价格由双方商定。辉昌公司付款前,众岩公司须提供正规发票。除此外,双方还就彼此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但在合同履行中,双方未能完全按约定办理,特别是项目部没按月向辉昌公司报送工程进度表,即使报送了工程进度表,辉昌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致众岩公司无奈,只得采取向辉昌公司借款的方式维持施工。到2007年9月底撤场时,众岩公司共向辉昌公司借支工程款216万元(包括辉昌公司代众岩公司付给胡良瑞的工程款20.2万元)。辉昌公司当庭认可付给众岩公司工程款216.679万元。另查明,辉昌公司虽通过合同方式将浉河南岸开发建设二期N0.7标段的东双河桥修建工程转包给众岩公司,但对外,众岩公司却以辉昌公司信阳项目部施工队的名义进行施工。辉昌公司与业主平桥区政府终止合同关系、进行“工程量四方现场确认签字”时,众岩公司才未能以独立施工人的身份参与。
(二)2007年8月15日,浉河南岸建设指挥部与辉昌公司就N0.7标段工程施工问题补签了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浉河南岸N0.7合同段道路按二级城市支路标准设计,路面结构设计年限为20年。合同工期6.5个月,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双方为便于执行该《合同协议书》,辉昌公司与平桥区政府又针对工程量和单价的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其它具体问题,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主要内容是:辉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筑便道,分别被2007年2月23日、4月15日、6月29日的三次洪水冲毁,损失57.84万元。6月29日冲毁便道后进入汛期处于停工状态,直到9月1日方才复工,该段发生费用20.37万元,两项合计78.21万元,给辉昌公司解决并计入工程造价中;辉昌公司在N0.7标段的施工已完成工程造价约872.4912万元(实际工程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为准)。浉河南岸建设指挥部拟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首付300万元,对余款计算银行利息,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280万元,余款当年底一次性付清。2007年9月底,浉河南岸建设指挥部终止了与辉昌公司的合同关系,辉昌公司亦同时终止了与众岩公司的合同关系,众岩公司停止施工,从工地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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