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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盛公司)因与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3)
恒达公司答辩称:1、关于42.9万元拌合站租赁费的问题,因路盛公司提供的设备满足不了施工进度,恒达公司才另行租用拌合站,恒达公司提供的电汇凭证、收条以及监理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因此该费用应该路盛公司承担。2、关于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下面层的厚度由10厘米变更为11.5厘米所增加的920411.49元问题,路盛公司一审增加该部分工程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期间,原审法院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鉴定程序违法,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固定价,双方并未约定1400万元对应的基础工程量,也没有约定吨位单价,合同约定的1400万元是固定价,并非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而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路盛公司就知道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下面层的厚度由10厘米变更为11.5厘米的情况。路盛公司称其在2007年6月20日才知道铺设厚度变更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常理。3、关于路盛公司请求的20万元奖金问题,路盛公司请求的该奖金已经包含在工程总价款中,即合同约定的50万元奖励基金。路盛公司要求额外奖金没有道理。4、关于55193.44元电费的问题,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是到2007年8月20日,路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8月9日撤场的,按照缴纳电费惯例,8月份缴纳是7月份的电费,即路盛公司施工期间,该电费凭证号与路盛公司所承担的电表号是一致的。4、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工程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因路盛公司恶意在安阳起诉,又违法申请鉴定,导致案件拖延,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该由路盛公司承担。请求二审驳回路盛公司的上诉请求。
路盛公司答辩称:1、合同总价款是1400万元,50万奖励基金应该支付给路盛公司。2、原审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施工中确实发生了工程量增加的事实,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可调价,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把陈村互通区匝道加宽而增加费用55688元予以认定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应予维持。3、关于营业税的问题,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由路盛公司承担该税款,恒达公司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该税款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4、关于业主40万元罚款的问题,恒达公司没有实际支付业主40万元罚款的证据,该罚款没有实际发生,恒达公司要求路盛公司承担不能支持。请求二审驳回恒达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除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一、2007年3月31日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豫济焦新焦修工(2007)32号文件,即《关于济东高速公路焦作至修武段沥青路面厚度变更的通知》,通知沥青路面铺设厚度由10cm变更为11.5cm。
二、2007年6月18日本案所涉工程的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陈村互通区匝道做加宽处理,由恒达公司按照变更方案组织施工。
三、路盛公司提供的《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方案申报表》、《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上工程变更内容显示是
“陈村互通立交EKO+022-EKO+130扩建部分增加工程量”,“承包商”签署“同意申报”的时间是2007年6月20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时间是2007年9月1日。《变更工程技术经济分析表》上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
四、2007年11月19日信阳市三元监理公司济东高速公路焦修段总监办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由于恒达公司济东高速JXLM-02合同段项目部拌合设备一直不能正常生产,项目公司、总监办责成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焦修项目如期通车,为保证工期,5月12日项目部启用了焦作公路建设工程处拌合站。
恒达公司提供了2007年5月17日及2007年5月31日向焦作市公路建设工程处支付租赁费20万元及22.9万元的两张“中国农业银行电汇凭证”,共计42.9万元,及焦作市公路建设工程处工作人员李明利5月17日出具收到拌合费20万元的收条一份。两张电汇凭证上“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注明的是“工程款”。
五、在本案二审中,路盛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496954.07元及自2007年9月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即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下面层的厚度由10厘米变更为11.5厘米所增加的工程款920411.49元中原审未主张部分的数额);并要求增加请求52万元奖金。
六、本案工程于2007年9月6日建成通车。
七、二审中,路盛公司提供了业主向恒达公司支付奖励基金的证据:1、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4月17日“豫济焦新焦修监(2007)44号”文件,名称为“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4月份月中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件内容显示:“经项目公司研究,决定对质量控制较好的标段给予奖励,返还油面二标(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基金10万元……”;2、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19日“豫济焦新焦修监(2007)61号”文件,名称为“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5月份月中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文件内容显示:“经项目公司研究,决定对质量控制较好的标段给予奖励,……返还油面二标(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基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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