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路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盛公司)因与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4)
3、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4日“豫济焦新焦修工(2007)68号”文件,名称为“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济东高速焦修段五月份检查评比结果的通报”,文件内容显示:“……路面第二名:第二合同段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奖励”;4、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20日“豫济焦新焦修监(2007)79号”文件,名称为“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七月份月中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件内容显示:“经项目公司研究,决定对质量控制较好的标段给予奖励,……返还油面二标(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奖励基金50万元……”;5、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20日“豫济焦新焦修工(2007)108号”文件,名称为“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返还部分施工单位奖励基金的通知”,文件内容显示:“焦修高速公路已于9月6日全面建成通车,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质量稳定可靠……决定返还部分施工单位奖励基金。具体返还单位和数额如下:……JXLM-02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0万元……”。6、2009年11月25日河南省交通厅豫交建管(2009)80号文件,名称为“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设立工程质量‘创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路盛公司认为上述证明业主共向恒达公司奖励180万元,按照双方《合作协议书》第4条第(4)项的约定,恒达公司应该支付给路盛公司该180万元的40%即72万元。同时证明路盛公司的施工质量是合格的,恒达公司并没有向业主实际支付40万元的罚款,恒达公司称因路盛公司设备的原因导致其租用焦作市公路建设工程处的拌合站也是虚假的。
恒达公司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路盛公司提供的5份业主的文件是复印件,应该提供原件。而且双方的《合作协议书》第4条第(4)项约定的“业主给予的奖励”指的是额外的奖励,不是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是从工程款中暂计提取的,实质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路盛公司上述证据中业主返还的奖励基金实质就是恒达公司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在每个月的计量款中返还,并不是额外的奖励。在这个工程中,业主并没有给予恒达公司奖励。对于2009年11月25日河南省交通厅豫交建管(2009)80号文件,该文件时间发生在本案施工工程之后,内容和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恒达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恒达公司向修武县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完税凭证(加盖有修武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的印章)及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明会鉴字(2010)第001号《税务咨询鉴证报告》,恒达公司认为,业主已经按恒达公司的总包价代扣代缴了3.12%即436800元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该部分营业税应该由路盛公司承担。2、信阳市三元监理公司济东高速公路焦修段总监办签发的JXLM-02标段的《中间支付证书》共7份,及2007年6月由信阳市三元监理公司济东高速公路焦修段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盖章的《奖励基金返还及罚款汇总表》。恒达公司认为《中间支付证书》证明业主根据合同暂扣恒达公司3%的工程款作为奖励基金,然后又返还给恒达公司。路盛公司提供的5份业主文件所显示的180万元奖励全部是业主返还的180万元的奖励基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不是工程款之外的奖励。事实上,业主也未曾给付恒达公司任何奖励。3、济源至东明高速公路焦作至修武(市界)段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恒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JXLM-02合同)。恒达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77.1条对奖励基金的来源说的很清楚,即“各承包人提供其月计量款的3%作为奖励基金”。证明奖励基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第79条约定的“对经验收评定为部优质工程奖的,业主将给予合同总价1%的奖励”,该奖励是区别于计量款之外的奖励,才是恒达公司与路盛公司《合作协议书》第4条第(4)项约定的奖励。该《招标文件》内容是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恒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JXLM-02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路盛公司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1、完税凭证虽然加盖有税务机关印章,但不是税票的原件,不予质证。对《税务咨询鉴证报告》,认为是否应该纳税法律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行鉴证。2、对《中间支付证书》及《奖励基金返还及罚款汇总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恒达公司所称的奖励基金就是施工过程中的业主给予工程施工的奖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路盛公司。《奖励基金返还及罚款汇总表》中“奖励基金”的表述不能改变业主(2007)68号文件中“奖励”的性质。该奖励应该支付给路盛公司。3、恒达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不是业主与恒达公司之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恒达公司提供的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恒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JXLM-02合同)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不予质证。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