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阳装饰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下称中原油田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市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齐俊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力洪,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义广,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277号。
负责人:孔凡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阳装饰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下称中原油田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三阳装饰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原油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31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647130元;并承担三阳装饰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原油田分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三阳装饰公司支付工程逾期交工违约金和工程达不到优良标准,应当扣除的工程款共计2088050.97元。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8)濮中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三阳装饰公司与中原油田分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三阳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力洪、刘义广,中原油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四厂(下称采油四厂)与三阳装饰公司协商就采油四厂职工食堂改扩建工程、餐厅及娱乐厅等装饰工程、文南宾舍门头、楼梯间、卫生间、套房装饰及电气安装的装修施工分别签订了三份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分别为1030300元、657380元、877400元,总价款为2565080元。三份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均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方式,开工日期为2001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0日,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质量与交工验收:1、三阳装饰公司应按设计图纸要求选用合格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及图纸施工方案和采油四厂要求精心施工;2、工程竣工一月内由三阳装饰公司提出竣工验收通知单,由采油四厂申请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费用由采油四厂承担。验收标准为P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C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未交工验收,而由采油四厂单方面使用者,视为交工验收合格;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计算为360天。在保修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返修,一切费用由三阳装饰公司负责。若在使用中人为或天灾造成的返修,一切费用由采油四厂负责;付款方式:1、开工后按工程进度分期付进度款,在装饰材料进采油四厂验收合格后,凭验收交接单付总工程款的30%,工程进入到形象工程,经验收后凭交接单再付30%,工程完工后付工程款10%,验收达到优良标准付清除保修金后的余款。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采油四厂在90天内付清余款。违约责任:1、采油四厂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三阳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总额1%的违约金。2、三阳装饰公司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向采油厂支付逾期竣工总价1%的违约金。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责任方应偿付总造价部分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奖罚:三阳装饰公司达不到优良标准,罚三阳装饰公司总工程款5%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三阳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1年10月1日开工。2001年12月10日,采油四厂又与三阳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文南宾舍室内装饰工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文南宾舍室内装饰工程于2001年10月1日开工,2002年5月1日竣工,原合同造价256.508万元,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采油四厂变更增加工作量,变更及增加工作量金额总计113.2万元,其它执行原合同条款。
工程竣工后,三阳装饰公司于2002年5月15日针对三份合同中的工程量向采油四厂提出验收申请。2002年5月20日,三阳装饰公司将文南宾舍决算送审单报送采油四厂,采油四厂计划科在送审单上签注“2002年5月15日”。2004年11月濮阳中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采油四厂文南宾舍等装修工程量计算书》,2004年11月28日,三阳装饰公司签字盖章予以认可。2005年4月20日,濮阳中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筑工程预算书》,三阳装饰公司签字盖章予以认可。2005年12月13日,濮阳中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采油四厂文南宾舍装饰工程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为,三阳装饰公司施工部分送审造价为5313626.93元,审定造价为2747162.55元,核减2566464.38元。2006年7月31日,三份工程结算汇总表分别认定:文南宾舍土建结算为95717.18元,文南宾舍装饰工程增加、室内电气增加结算为852925.34元。采油四厂与三阳装饰公司均在工程结算汇总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认可。根据该工程结算汇总表上的结算数额,三阳装饰公司主张采油四厂尚欠其工程款1313000元,采油四厂对欠工程款数额无异议。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