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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阳装饰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下称中原油田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三阳装饰公司与采油四厂签订的三份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因而三阳装饰公司与采油四厂签订的三份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均系无效合同。三阳装饰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于2002年5月15日向采油四厂提出验收申请,2002年6月18日,中原油田质检站核定工程量等级为合格。同日,中原油田基建处验收同意使用。根据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于2002年6月18日经验收合格,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及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确定工程款数额。现双方对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313000元无异议,但中原油田分公司提出工程质量未按合同约定达到优良的标准,应罚三阳装饰公司总工程款的5%,即180004.39元(3600087×5%),因该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原审法院对中原油田分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此部分款项应从欠付工程款数额中扣除。因此,可以认定中原油田分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132995.61元,中原油田分公司应当向三阳装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32995.61元。关于三阳装饰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数额,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付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其约定明显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金制度意在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惩罚违约方,且中原油田分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原审法院酌定以剩余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三阳装饰公司的损失。因工程于2002年6月18日经验收合格后同意使用,损失的起算日期应当自2002年6月18日为起算日期。三阳装饰公司过高部分的违约金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原油田分公司诉求的逾期交工问题,因在施工期间采油四厂增加、变更工程量,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已将竣工日期延长至2002年5月1日,在工程竣工后三阳装饰公司已于同年5月15日书面提请验收,故中原油田分公司提出工程系2002年6月18日竣工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因逾期交工而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中原油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阳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132995.61元及损失(以1132995.61元为本金,自2002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三阳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原油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受理费83300元由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中原油田分公司承担33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752元由三阳装饰公司负担1752元,由中原油田分公司承担10000元。
三阳装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中原油田分公司向三阳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313000及逾期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以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为由认定双方所签订的三方室内装饰工程无效与客观事实不符,三阳装饰公司在原审中已提供了采油四厂的证明文件和法院的调查取证材料,足以确认合同的效力。二、原审判决以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而扣除三阳装饰公司工程价款180004.39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只确立了合格标准,取消了等级划分标准,当时验收时只能做出合格评定,原审判决不能以此而扣除相应工程款。三、原审判决对应当支付工程价款违约金进行调整显失公平。首先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基础不平等;其次,中原油田分公司占用三阳装饰公司资金长达七年之久;第三,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双重功能。中原油田分公司给三阳装饰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和无法承受的,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远远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判如此调整违约金是有意放纵违约方。
中原油田分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自2002年6月18日起计算三阳装饰公司的利息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工程验收证书中的“同意使用”之日,因不具备付款条件,不能视为开始计算利息之日。二、原审判决酌定以剩余工程款为本金,双倍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中原油田分公司未能向三阳装饰公司付款,完全是三阳装饰公司造成,若有损失也应当自负。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损失部分的判定,改判由三阳装饰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三阳装饰公司答辩称:中原油田分公司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计算损失之日正确,但判决以剩余工程款本金计算两倍的利率计算损失,已损害了三阳装饰公司的利益,中原油田分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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