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阳装饰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下称中原油田分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3)
中原油田分公司答辩称:本案工程未经招标,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三阳装饰公司对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并经当事人认同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中的三份建筑装饰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原判以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而扣除了相应的工程款项,是否有事实依据,调整违约金是否适当;二、原审判决从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利息,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是否适当,三阳装饰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其损失是否应当自负。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2001年10月份,中原油田分公司因其职工餐厅、宾馆房间等部分设施需要改扩建和装修,经与三阳装饰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三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虽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中原油田分公司投入的工程建设资金属于国有资金,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故中原油田分公司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未经招投标程序与三阳装饰公司签订的三份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中原油田分公司变更增加工程量,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了工程款并延长了施工工期。2002年5月15日,三阳装饰公司依据装饰工程合同内容完成了施工任务后,向中原油田分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年6月18日,经中原油田质检站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同意交付使用,中原油田分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三阳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另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判令中原油田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从2002年6月18日起计算利息是正确的。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优良等级,工程竣工后,经中原油田质检站验收确定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三阳装饰公司当时未表示异议,应认定该公司已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亦是适当的。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由于中原油田分公司确实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已对三阳装饰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原油田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中原油田分公司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三阳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总额1%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原审法院依据中原油田分公司的请求,判决酌定以剩余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三阳装饰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三阳装饰公司上诉称,中原油田分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不少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原油田分公司上诉称,由于三阳装饰公司迟迟不予送审工程结算资料,造成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应当支付利息的理由,因与客观事实不符和法律规定相悖,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三阳装饰公司和中原油田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20元,由濮阳市三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20元,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负担15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 陈红云
代理审判员 连宇川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