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刚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豫法民再字第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小冀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利,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申长江,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刚,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玲,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系孙刚之妻。
申请再审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刚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124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太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利、申长江,被申请人孙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1月6日,孙刚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太行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37.5万元。2、支付违约金50万元。3、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太行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03年12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郑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1999年9月9日,孙刚与太行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孙刚向太行公司转让各种规格的系列化强力筛、大型弧线筛、低频振动筛、强化筛、高幅圆振动筛、变幅筛技术。其中,强力筛、弧线筛技术转让为独家许可,即双方均不得转让第三家,孙刚享有生产制造销售权。2、孙刚负责向太行公司提供根据用户不同要求的低频振动筛、强化筛、高幅圆振动筛、变幅筛技术全套图纸或软盘,孙刚保证大型强力筛在大型筛分设备领域的国内外领先水平。3、孙刚负责大型强力筛、大型弧线筛联系第一个用户,负责大型强力筛、大型弧线筛工业性试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数据的采集与整理,负责大型强力筛、大型弧线筛项目技术鉴定组织联系工作,负责技术鉴定资料的撰写工作,太行公司给予协助。4、太行公司负责制造样机,保证产品质量。5、孙刚根据用户要求交付30平方米强力筛技术的全套图纸或软盘后,太行公司即支付孙刚25万元现金。强力筛项目通过技术鉴定或用户支付强力筛设备成本费用后,太行公司在30天内再支付孙刚25万元。其余系列筛分设备由太行公司和孙刚联系用户,加快成果推广。6、成果双方共有,申报科研项目名次排列双方自定。今后孙刚设计的新型筛分设备在进行技术转让时,优先考虑太行公司。7、如果试验失败,通不过技术鉴定,则孙刚所得25万元全部退还,并向太行公司无偿提供一种高科技产品。8、太行公司销售孙刚设计的产品,则太行公司向孙刚提成产品销售额的8%。孙刚提够200万元后,孙刚按销售额的5%提成。9、双方真诚合作,如太行公司违约,罚款50万元,不得再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如孙刚违约,罚款50万元,太行公司仍可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该协议由双方签字,太行公司在协议中加盖了公章。上述协议签订后,孙刚于1999年11月份向太行公司交付了含有大型强力筛图纸的软盘。太行公司向孙刚支付了使用费5万元。其余20万元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直到2001年8月9日,又向孙刚支付了7.5万元,两次共向孙刚支付使用费12.5万元。太行公司根据孙刚提供的软盘中的图纸和孙刚联系的用户——凤凰山矿选煤厂的要求,制造出第一台强力筛产品。但因产品设计中的缺陷问题,在运到凤凰山矿选煤厂使用后,不能保证正常运行。太行公司将强力筛运回,经孙刚对图纸修改后进行重新试制和改进,仍不能使用。2001年10月10日之后,经过第三次改进后的强力筛产品在凤凰山矿选煤厂试运行获得成功。强力筛在试制和修改过程中,给太行公司造成了材料和运费等损失。凤凰山矿选煤厂也于2001年10月,出具了强力筛的《运行报告》。太行公司也在2001年10月份作出了强力筛的《试制报告》。2003年3月4日,由凤凰山矿选煤厂出具的证明显示,孙刚设计的强力筛在凤凰山矿选煤厂应用效果良好,已通过设备验收,并获晋城煤业集团科技成果二等奖,设备款已支付太行公司。太行公司在强力筛通过验收、收到凤凰山矿选煤厂的设备款后,未向孙刚支付合同约定的25万元使用费。按照《协议书》约定,孙刚应向太行公司转让的大型弧线筛、低频振动筛、强化筛、高幅圆振动筛、变幅筛技术,直至孙刚提起诉讼,也未向太行公司交付相关的技术图纸和软盘。太行公司在试制强力筛过程中,因反复修改,造成损失(《协议书》也未约定损失由谁负担问题),曾与孙刚协商损失的承担问题,但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达成协议。2006年5月29日,北京博后筛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后公司)向招标人山西阳煤寺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提交了有关“博后筛”的投标文件。这份投标文件中显示,北京博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玲(孙刚的爱人),孙刚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又查,强力筛在太行公司试制成功后,太行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孙刚就强力筛技术专利申请权问题,以太行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尚未审结。孙刚因太行公司拒绝向其支付使用费,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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