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战国、常进成因与被申请人修武县王屯乡周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流村委)砖窑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
在第一轮承包中,常战国、常进成称土不够用要求周流村委解决生产用土,周流村委于1992年元月给常战国、常进成解决取土用地1950平方米,1992年6月通过协调又让村民张小有卖给常战国、常进成一亩取土用地。在第一轮承包中,窑场电机被盗,常战国、常进成为购买电机支出6400元,修武公路也进行了扩修。周流村委从窑场拉砖6万块,折款2400元。1992年10月,该窑场进行第二轮承包,常战国、常进成预交竞标押金5000元。中标后双方口头达成两种承包方案,即“解决生产用土年承包金8万元,不解决生产用土年承包金5000元”。后周流村委没有给窑场解决生产用土,常战国、常进成断断续续进行生产。除5000元竞标押金外,常战国、常进成未再向周流村委交纳承包金。
1994年底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周流村委通过民事诉讼收回了第二窑场。1999年4月8日,常战国、常进成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流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1155200元。本案发回重审后,常战国、常进成将请求数额增加到6917580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常战国、常进成与周流村委签订的砖窑场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只约定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指定的地点、标准起土,所以,周流村委没有给承包方提供生产用土的义务,常战国、常进成以周流村委没有给其解决生产用土为由请求违约赔偿没有依据。在第二轮承包中,双方口头达成两种承包方案,即“解决生产用土年承包金8万元,不解决生产用土年承包金5000元”。两种口头承包方案达成后,双方是按“不解决生产用土”履行的,所以,周流村委在第二轮承包中也没有提供生产用土的义务。常战国、常进成以此为由请求违约赔偿也不能成立。常战国、常进成主张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因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两轮四年承包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结算,四年中常战国、常进成应交纳承包款13万元、土地复耕费1万元、管理起土人员工资2000元,共计142000元。实际上常战国、常进成只交纳竞标押金1万元、承包款12万元、土地复耕费5000元、财产押金3000元、管理起土人员工资1000元,共计139000元。另外,周流村委应补偿常战国、常进成修路损失18000元、修变压器支出6400元、砖款2400元,共计26800元。以上三项相抵后,周流村委还应赔偿常进国、常进成经济损失23800元。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6日作出(1999)焦经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一、周流村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常战国、常进成23800元。二、驳回常战国、常进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598元,常战国、常进成负担49448元,周流村委负担150元。
常战国、常进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相同外,另查明,1994年元月5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流村委诉常进成侵权纠纷一案时,常进成在庭审中承认,第二轮承包有两种方案,即:周流村委解决生产用土年承包金为8万元,不解决生产用土年承包金为5000元。在履行中周流村委没有给其解决生产用土。
本院二审认为,常战国、常进成上诉主张在第一轮承包中是先定标、后划地,周流村委没有给其提供足够的制坯取土用地,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周流村委同期发包的其他六家窑场的情况及公开招投标的操作规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在第二轮承包中,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因常战国、常进成不能否认其在修武县人民法院庭审中的自认,故一审认定第二轮承包不解决生产用土证据充分。另常战国、常进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常战国、常进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2001)豫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8元免交。
常战国、常进成申请再审称,他们承包周流村委第二窑场的行为分为两轮,第一轮承包是在1991年至1992年,双方签订有承包合同。按照承包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指定的地点起土,否则罚款1000至5000元。发包方应派专人进驻窑场管理起土事项。但在合同履行中,周流村委却没有派专人进驻窑场负责管理起土事项,指定的生产用土亦不能满足窑场生产需要,造成窑场停产八个月,经济损失达2457800元。第二轮承包是在1993年至1994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对于新一轮的承包关系均不否认。第二轮承包与第一轮承包的区别是,年承包金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8万元。原判把第二轮承包认定为两个方案。而事实上,承包方案只有一个。周流村委虚构“不给土年承包金5000元”的承包方案是为逃避供土义务。原判把周流村委虚构的承包方案当成事实认定是依据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1996)修民初字第84号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因为常进成在1994年元月5日的庭审中承认:第二轮承包村委会给土承包金是8万元,不给土是5000元。而事实上,这话不是常进成说的。因为在这两页笔录上面没有常进成捺的指纹,而在同期制作的其它笔录上面都有常进成的指纹。周流村委卖通修武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把常进成按过指纹的笔录抽掉,换上自己伪造的庭审笔录,用伪证干扰民事审判,加祸于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第二轮承包中,周流村委也没有给窑场指定生产用土,造成窑场停产24个月,经济损失达4423680元。再加上修路应减免承包金18000元、修变压器支出6700元、拉砖折款2400元、竞标押金5000元、管理起土人员工资1000元、财产押金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周流村委应向其赔偿7917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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