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成公司)与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汽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
卓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联合开发建房合同书》及《联合开发建房补充合同》是卓成公司与汽运三分公司和平顶山汽运公司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是这两个单位具体参与,原审法院未将该两单位列为当事人,程序违法。2、《联合开发建房合同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汽运三分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联建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而是由国土局将该块土地无偿收回,并挂牌出让,以获得60%的拆迁补偿款,故其无权以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投资签订联合开发建房合同。卓成公司是通过竞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平顶山汽运公司无权以卓成公司使用该宗土地主张卓成公司交付130套住房。3、按卓成公司实际得到的土地面积计算,卓成公司应交付106套房屋。卓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取得的土地面积为9007.6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少了2016.1平方米。该201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黄楝树社区,与平顶山汽运公司无关。按照卓成公司所取得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卓成公司应交付106套房屋,该106套房屋已实际交付。根据《联合开发建房补充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双方已就减少房屋套数达成一致意见。卓成公司为安置2016.1平方米土地上的拆迁户,付出了大量资金和房屋,若平顶山汽运公司主张交付130套房屋,应将卓成公司补偿拆迁户的房屋计算在内。4、卓成公司按时交付房屋不存在违约行为。卓成公司正式开工时间是2007年12月26日,最后一户交付钥匙是2009年6月21日,不超过合同约定的18个月的期限。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平顶山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还重审。
平顶山汽运公司辩称,1、原审程序合法。汽运三分公司已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平顶山汽运公司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安置办公室是平顶山汽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未将汽运三分公司和平顶山汽运公司拆迁安置办公室列为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2、《联合开发建房合同书》有效。案涉的国有划拨土地已经过政府批准,通过挂牌方式出让。同时合同约定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归卓成公司所有,卓成公司也实际收到了该补偿款,故《联合开发建房合同书》是有效合同。3、卓成公司应交付130套住房。《联合开发建房合同书》对开发区域的土地面积未明确约定,因开发土地的取得必须经过挂牌拍卖的程序,故土地面积只能以挂牌拍卖的面积为准。从2006年12月7日卓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平顶山汽运公司起诉前,卓成公司未提出减少交付房屋的数量,双方也未达成任何协议。卓成公司接受了5788300元的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并实际占用了争议的2016.1平方米土地,其应按合同约定交付130套房屋。卓成公司未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其安置争议土地上的拆迁户与本案无关。4、卓成公司迟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2007年11月15日平顶山市规划局责令卓成公司停止施工,可证明卓成公司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工。其在2009年4月前应交付130套房屋,但至今未完全交付,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土(1996)1号文和本院(1996)豫法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确认,平顶山市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以北200米处21.6亩土地,是1956年以“搬运合作社”名义征购的黄楝树集体农庄土地,该宗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平顶山汽运公司。《联合开发建房合同书》所约定的开发区域在该21.6亩土地范围内,但平顶山汽运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二、经双方质证,平顶山汽运公司实际接收房屋数量为89套。卓成公司主张以下房屋应计入130套房屋的范围:1、补偿黄楝树社区2大套房和15万元,算5套房;2、按照黄楝树社区的拆迁安置办法,补偿2016.1平方米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袁军正6套房,已交付5套;3、孙和尚等4拆迁户的主房在9007.6平方米土地范围内,平顶山汽运公司已经安置过。但其主张配房在2016.1平方米土地范围内,占用的是黄楝树社区的土地,需补偿4套房才拆迁;4、王鹏、王新红、王本诏兄弟三人有三间主房,补偿其3套房;5、王登贤、李春海二人平顶山汽运公司已经安置过,又补偿其2套房;6、根据汽运三分公司与李红生签订的拆迁劳务合同,交付李红生1套房。以上共计21套房屋,除李红生是依据劳务合同交付房屋外,其余均是卓成公司为顺利拆迁已实际补偿或需要补偿的房屋。平顶山汽运公司辩称,该21套房屋不应计入130套房屋的范围,理由是:1、2016.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平顶山汽运公司,与黄楝树社区无关,以占用黄楝树社区土地为由给予补偿毫无依据。2、根据合同约定,平顶山汽运公司负责130套房屋的分配,分配原则为一户一套。袁军正是拆迁户,可纳入拆迁安置范围进行安置,但对卓成公司补偿其6套房不予认可。孙和尚等4户、王鹏三兄弟及王登贤、李春海均已安置过,卓成公司另外给予补偿,平顶山汽运公司不予认可。3、李红生与汽运三分公司签订的拆迁劳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早已作废。卓成公司未经平顶山汽运公司同意交付其房屋,平顶山汽运公司不予认可。三、“东方花园”小区副1号楼向北侵入2016.1平方米土地8至9米,该地南侧的1号楼违反规划的6层,盖了15层,导致该块土地已无开发利用价值。目前,在该土地范围内,尚有袁军正的住房和孙和尚等4户的配房未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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