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成公司)与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汽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4)
综上,卓成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欠妥之处,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平顶山汽车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6835元,河南卓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40000元,平顶山汽车运输公司各负担6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卓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庞 敏
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
代理审判员 郑 征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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