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西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来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
豫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豫西公司已付杨来奇工程款1022629.35元,另杨来奇施工期间从建设单位天瑞集团领取了1425972元的钢材和水泥,以上累计支付2448601.35元,杨来奇在起诉状中认可了220万元,而原审判决仅认定支付款是1956306.50元是错误的。因所有领取钢材、水泥的原始凭证由天瑞集团财务部门保管,其不愿意向豫西公司提供,豫西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取,原审法院在没能调取的情况下,采信杨来奇主张的数额,程序不当。二、原审判决关于天瑞集团5﹟、6﹟楼杨来奇施工工程造价认定没有考虑合同价让利因素,实际合同签订的优惠价格5﹟楼仅为1962404.55元,6﹟楼为1278887.53元,以上合计3241292.08元(扣除2℅管理费)。原审法院不采用合同让利价格,判决豫西公司按鉴定价3672172.59元支付杨来奇工程款,极为不公。三、原审判决标书款500元、招标保证金10000元、办公费600元、史群发19851.05元、郜军12000元、水费5684.65元、电费3115.85元由豫西公司承担错误。标书款500元、招标保证金10000元是杨来奇为获取工程向天瑞集团交纳,办公费600元、史群发19851.05元、郜军12000元、水费5684.65元、电费3115.85元都是杨来奇施工期间的实际支出,豫西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并不包括这些费用。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并由杨来奇承担诉讼费用。
杨来奇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豫西公司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与让利无关。杨来奇在施工时,天瑞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了工程量,原审法院采纳司法鉴定结论正确。杨来奇和豫西公司2006年12月3日签订的结算协议明确约定:“杨来奇支付豫西公司所有人员工资10000元(含所有费用)”。所以,原审法院判决标书款,招标保证金、水电费由豫西公司承担是正确的。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来奇与豫西公司之间是何关系,杨来奇施工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豫西公司是否拖欠杨来奇工程款,数额多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豫西公司与天瑞集团签订了天瑞集团职工5#、6#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造价、包质量、包安全的大包方式承包。后豫西公司把工程交给杨来奇施工,收取工程造价2%的管理费用。2006年9月,工程尚未竣工时,杨来奇和豫西公司、天瑞集团发生纠纷,杨来奇与豫西公司终止了施工合同关系,剩余工程豫西公司另转包给他人。2006年9月5日,豫西公司对杨来奇施工工程量进行了核实。同年12月3日,杨来奇和豫西公司就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管理费及税金、其他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豫西公司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对杨来奇施工部分作出工程量决算,杨来奇对工程量决算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后3日内逐项书面提出,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重新决算,杨来奇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没有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豫西公司的决算;豫西公司提取工程造价2%的管理费用,杨来奇另支付豫西公司所有人员工资共计壹万元整(含所有费用),税金按国家规定由豫西公司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因杨来奇施工引起的诉讼,法院判决豫西公司承担金钱给付责任的,豫西公司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实际支付金额;法院未判决的债务纠纷由杨来奇负责解决,给豫西公司造成损失的,豫西公司有权向杨来奇追偿。后因双方对工程造价预决算差异过大,协议未能履行,杨来奇诉至法院,豫西公司亦提出反诉。
原审法院委托河南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杨来奇施工的5#、6#楼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5#楼杨来奇施工工程造价(不含优惠)2O74149.93元,按投标文件优惠,并提取2%管理费后,造价为2028824.18元,按合同价优惠,并提取2%管理费后,造价为1962404.55元;6#楼杨来奇施工工程造价(不含优惠)1598022.66元,按投标文件优惠,并提取2%管理费后,造价为1464402.60元,按合同价优惠,并提取2%管理费后,造价为1278887.53元。
杨来奇在诉状和一审庭审时自认豫西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含在天瑞集团领取的钢筋、水泥折款)220万元。豫西公司认为已支付杨来奇现金1022629.35元,杨来奇从天瑞集团领取水泥折款508000元,钢筋折款868200元,合计2398829.35元。豫西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杨来奇从天瑞集团领取水泥和钢筋的收据,仅提交天瑞集团住宅楼工程指挥部写的证明。二审时,杨来奇否认收到的工程款是220万元,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1956306.5元。对豫西公司提交的0095686号收据和0095695号收据(合计255182.85元)有异议,认为不是自己所写,并申请鉴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