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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天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与上诉人卫辉市建业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天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官生。
委托代理人:李宝珠。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卫辉市建业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业。
委托代理人:张龙。
委托代理人:白正斌。
上诉人新乡天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与上诉人卫辉市建业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泉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建业广场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2007年9月6日,建业广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天泉公司赔偿损失558.139万元、违约金60万元,返还协作金60万元、场地和房屋使用费28.194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7)卫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天泉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新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提审该案。天泉公司又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判令建业广场返回所占场地,赔偿占用二年场地损失10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新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天泉公司和建业广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官生,委托代理人李宝珠,建业广场委托代理人张龙、白正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4日,天泉公司与建业广场签订合作协议,
4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天泉公司将其大车间、公司西区空地、西区绿化带空地、西区北院若干代管理场所有偿提供给建业广场作为其建设大型商业卖场及配套设施使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对变更土地用途事项作出约定。该协议中合作区域所占土地的使用者为天泉公司,用途为工业用地。建业广场按协议约定于2007年3月7日向天泉公司交纳了友好协作金600000元。随后,建业广场组织施工人员对合作区域进行改造和整理。于2007年3月17日支付购买卷闸门款7300元,3月29日支付清运垃圾费2600元,5月21日支付房屋维修费25000元,并于2007年3月22日向天泉公司交纳了2007年场地和房屋使用费281944元。
原审另查明,2007年3月,建业广场与许昌一方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方公司已将设计完成的图纸交付建业广场。2007年3月20日,建业广场与许昌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分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4月10日,竣工日期6月10日,合同已开始履行,由于天泉公司5月9日向建业广场发函,要求其暂停施工,该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建业广场与鸿业分公司就双方签订的该份合同达成协议,终止该合同的履行,将建业广场支付给鸿业分公司的工程装饰款230000元抵扣因无法履行合同后鸿业分公司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其他不予追究。2007年4月20日,建业广场与鸿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5月15日,竣工日期为8月26日,双方未就该合同进行实际施工。2007年3月28日,建业广场与郑州市永安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为5月10日,竣工日期为6月30日,该合同价款860000元,建业广场在合同签订后应支付永安公司定金20%,即172000元,建业广场在确定正式开工前7日内应书面通知永安公司组织进场施工。双方未就该合同进行实际施工。2007年4月6日,建业广场与郑州大唐伟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总货款1046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定金总货款的30%,即313800元,交(提)货时间是2007年5月30日。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货款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建业广场未收到大唐公司发货。2007年4月12日,建业广场与河南省新时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签订订购收款机系统及相关产品合同,合同总价款468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建业广场应支付新时代公司定金30%,即140400元,货到付合同款的50%,安装调试完毕付清余额(2007年5月20日前),交货日期为2007年4月30日。建业广场未收到新时代公司发货。2007年4月15日建业广场与郑州启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点公司)签订购买电子设备系统合同,价款326500元。约定2007年6月15日安装到货,合同签字生效之日,建业广场付给启点公司总价款的30%,即97950元,建业广场未收到设备。建业广场与启点公司签订的购买监控系统等的购货合同总价款381000元,合同签订完毕后即付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即114300元,约定2007年6月25日交付给建业广场并安装完毕,建业广场未收到设备。2007年3月28日,建业广场与河南托普科冷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科公司)签订玻璃窗双岛柜等的购销合同,价款850000元,设备安装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若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款的40%,即340000元,建业广场未收到托普科公司发货。2007年4月2日,建业广场与托普科公司签订空调设备购置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1860000元,全部工程自2007年5月10日开工,若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款的40%,即744000元,建业广场未收到托普科公司发货,也未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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