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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 LIFETECH GROUP LTD.(中文译名:加拿大IND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又名: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原阳康利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利公司)违约纠纷一案IN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IND LIFETECH GROUP
LTD.(中文译名:加拿大IND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又名: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卿。
委托代理人:冯明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康利农业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谦保。
委托代理人:郭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风杰。
上诉人IND LIFETECH GROUP
LTD.(中文译名:加拿大IND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又名:爱德现代牛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原阳康利农业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利公司)违约纠纷一案,康利公司于2006年1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爱德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康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164691.47元。原审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郑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爱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豫法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8)郑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爱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爱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明辉,康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峰、张风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军杰
审 判 员 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 征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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