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稳。
委托代理人:周颜。
委托代理人:谭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
委托代理人:聂正宝。
委托代理人:何建中
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元月20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夏秦毅公司支付未按约付款提货期货比例价格部分的违约金1954527元,支付未按约付款提货现货价格部分的违约金1758668元和继续履行完合同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三门峡铝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铝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颜、谭杰,宁夏秦毅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政宝、何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1月28日三门峡铝业公司和宁夏秦毅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WQY-07E—07112802号的《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主要约定:宁夏秦毅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三门峡铝业公司自提购买4万吨氧化铝,质量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T274-1998)的二级或一级品;三门峡铝业公司按公历月向宁夏秦毅公司每月提供产品约3333吨,溢短装±5%。其中每月50%数量执行期货比例价格,另50%数量执行现货贸易价格。期货比例价格(出厂含税价格)以交货月的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现货交易价格(出厂含税价格)以山东非中铝氧化铝厂主流成交出厂价格为准,以先款后货的方式付款提货,交货地点在三门峡铝业公司住所地仓库,双方如需要求变更交货期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须取得对方书面同意。每月价格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三门峡铝业公司于交货月第一个工作日前以传真方式向宁夏秦毅公司发出作价通知,宁夏秦毅公司在收到三门峡铝业公司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对通知上列明的价格等作出书面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宁夏秦毅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购销量、价格,当月5日、10日、15日(遇节假日提前)以现金电汇的方式向三门峡铝业公司支付当月产品的货款,双方同意按月据实结算,由三门峡铝业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宁夏秦毅公司每批付款视为比例价格货款和现货货款各占50%。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宁夏秦毅公司同意在2007年12月15日前向三门峡铝业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整。三门峡铝业公司违约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宁夏秦毅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三门峡铝业公司不能交货的,应向宁夏秦毅公司偿付不能交货货物20%的违约金。逾期交货为迟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后十日内交货的,超过十日交货的,视为不能交货;宁夏秦毅公司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偿付违约金,并承担三门峡铝业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宁夏秦毅公司到期不付款的,应向三门峡铝业公司偿付当期货款应付未付部分20%的违约金,宁夏秦毅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付清货款,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后十日内付清余款的,视为逾期付款,在十日内仍未付清余款的,视为到期不付款;同时,双方对产品的价格、货款的支付与结算等事项进行了详尽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宁夏秦毅公司依约向三门峡铝业公司提供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后开始提货。2008年元月宁夏秦毅公司提货为2912.26吨,对该提货数量宁夏秦毅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应按三门峡铝业公司给其开具的发票数进行计算,应为4918.49吨,其向法庭提供了三门峡铝业公司2008年元月25日、26日所开具的三张发票。三门峡铝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发票所开具的数量含有2007年宁夏秦毅公司所提货物,并向法庭提供了宁夏秦毅公司元月份提货的过磅清单,为此原审法院要求宁夏秦毅公司提供其元月份提货的过磅清单,以便双方进行核对,但宁夏秦毅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按照三门峡铝业公司所提供的宁夏秦毅公司提货过磅清单,宁夏秦毅公司元至12月份共提货为31910.75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