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漯汇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汇公司)与被上诉人东美人造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3)
关于漯汇公司应否向东美公司返还租赁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东美公司与漯汇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期间已届满,故东美公司诉请漯汇公司返还租赁物及所接收的其它财产,于理相通,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漯汇公司应将租赁物包括厂地、厂房,第001-028页“盘点报告表”所列设备、机器等生产性固定资产返还东美公司。漯汇公司接收东美公司第001-051页“盘点报告表”所列五金仓库零配件,“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所列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所列煤25吨、尿素950千克、石蜡600千克、未砂光毛坯板1390张及所列其它板材,木材527吨,漯汇公司亦应当返还,如不能返还,应按接收时价格予以赔偿。
租赁期间,漯汇公司收到临颍县国家税务局退东美公司税款170646.8元。临颍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郭焕青、魏彦超诉东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分别扣划35000元、90000元。漯汇公司实际接收东美公司应享有退税款45646.8元,漯汇公司应将该款返还东美公司。
关于漯汇公司主张其代东美公司清偿的债务及交纳的土地租金应否抵销租金问题。漯汇公司代东美公司付款1084699.18元,已经东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林于2006年8月16日核对后确认,对该事实依法予以认定。2006年8月16日后,漯汇公司又代东美公司向临颍县铁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土地租赁费35万元。以上漯汇公司代东美公司付款及代交土地租赁费计款1434699.18元,应当从漯汇公司应向东美公司支付的租金及使用费277.5万元中扣除。2010年3月25日至返还租赁物时,如漯汇公司向临颍县铁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缴纳本案诉争厂区土地租赁费,亦从漯汇公司应向东美公司支付该期间的使用费中扣除。
诉讼中,东美公司撤回对杨树款部分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东美公司请求判令漯汇公司返还其租赁物及其它财产、退税款,支付租金及损失的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截止2010年3月24日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漯汇公司代东美公司的付款1084699.18元、土地租赁费35万元应从租金及使用费中扣除,该1434699.18元从漯汇公司应当向东美公司支付的租金及使用费277.5万元中扣除后,漯汇公司应支付东美公司1340300.82元。漯汇公司的其它主张属反诉主张,因其提出反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故对漯汇公司的反诉依法不予审理,漯汇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漯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东美公司厂地、厂房,第001-028页“盘点报告表”所列设备、机器等生产性固定资产,第001-051页“盘点报告表”所列五金仓库零配件,“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所列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所列煤25吨、尿素950千克、石蜡600千克、未砂光毛坯板1390张及所列其它板材,木材527吨,及退税款45646.8元。二、漯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美公司租金及使用费1340300.82元(租金及使用费计算至2010年3月24日,从2010年3月25日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使用费参照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60万元/年扣除土地租赁费后另行计付)。逾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东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60元,由东美公司负担11760元,由漯汇公司负担29000元。
漯汇公司上诉称:1、东美公司主体不适格。东美公司未提交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委托书未加盖印章,不符合起诉条件。2、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005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和附加合同,同年8月8日,又签订租赁购买合同,约定漯汇公司先租赁经营东美公司一年,租赁期满后,漯汇公司购买东美公司。2006年8月租赁期满,买卖合同生效,东美公司即完成交付,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自2006年8月起东美公司已经解散,作为一个已经解散的东美公司,以一个废除的租赁合同主张权利,显然是不能成立的。3、原审判决认定木材吨数为527吨依据不足。4、原审判决对于漯汇公司在租赁期间增添的价值126万元的机器设备的归属不做判决是不当的。5、原审超诉讼请求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漯汇公司向东美公司支付2008年8月9日至2010年3月24日法庭辩论终结期间的使用费97.5万元,超出东美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东美公司在诉状中仅请求支付租金180万元,对租赁期满后的租金没有主张,而是要求赔偿150万元。原审判决97.5万元既不是租金,也不是赔偿,而是使用费。另外,原审法院误导漯汇公司,导致反诉超期;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临颍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违反管辖恒定原则;租赁期满后,漯汇公司积极联系东美公司办理交接事宜,东美公司不来交接,公司有原来的资产,还有漯汇公司增添的资产,漯汇公司要花费人力、财力看守工厂,东美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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