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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漯汇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汇公司)与被上诉人东美人造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5)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60元,由漯河市漯汇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伍龙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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