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漯汇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汇公司)与被上诉人东美人造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5)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60元,由漯河市漯汇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伍龙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一凡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