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林世俭因与原审被告温县招贤乡上苑村委会(以下简称上苑村委)、原审第三人林武兴、林立齐、林保祥、谢世仁、谢根池、谢黎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豫法民提字第3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世俭,又名林跃进,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招贤乡上苑村斜街1排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县招贤乡上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世江,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百龙,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娟娟,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武兴,男,汉族,农民,住温县招贤乡上苑村。
原审第三人:林立齐,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招贤乡上苑村庙前街1排1号。系林世俭之弟。
原审第三人:林保祥,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州市南庄镇下口一村安定路18号。
原审第三人:谢世仁,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州市化工镇谢庄村。
原审第三人:谢根池(又名谢文大),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孟州市化工镇谢庄村先峰街67号。
原审第三人:谢黎(立)明,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州市化工镇谢庄村先峰街13号。
原审原告林世俭因与原审被告温县招贤乡上苑村委会(以下简称上苑村委)、原审第三人林武兴、林立齐、林保祥、谢世仁、谢根池、谢黎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焦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做出(2009)豫法民再申字第27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世俭、上苑村委委托代理人郭百龙、许娟娟及第三人林武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2001年6月14日林世俭起诉至温县人民法院称,1994年9月30日,其与上苑村委签订承包黄河滩二畛地234亩的合同一份,期限三年,承包金每年16100元,1995年度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6年1月16日,又将1996年度的承包金16100元交给村委。1995年11月又承包黄河滩地244亩,双方协商年承包金33000元,一年一包。1995年11月23日交承包金5000元,后又交25000元,1996年4月又交3000元,共计33000元,1996年秋,黄河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将其所承包的两块滩地淹没,颗粒无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金4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上苑村委会答辩称,原告承包土地遭水淹没,应将情况及时告知,经双方共同实地勘验,协商解决。实际上原告将土地大部分转包给他人,并在涨水前全部收获,村委会以原告未交承包金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交纳承包金4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第三人林武兴、林立齐、林保祥、谢世仁、谢根池、谢黎明未答辩。
温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4年9月30日,原告林世俭与被告上苑村委签订一份新蟒河南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林世俭承包上苑村委新蟒河南土地(又称二畛地)234亩,合同期限三年,年承包金16380元,在合同签订之时,林世俭应向村委交纳1000元押金及全部承包金,以后每年的承包金在9月30日交清,合同期满,村委退还林世俭押金。合同期内,村委不得干预林世俭的自主权,一切自然灾害由林世俭负责,村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黄河塌方将地损坏不能种植,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受灾面积,给林世俭减少承包金。合同签定后,村委将年承包金减为16100元。之后,林世俭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林武兴20亩,林立齐20亩,林保祥20亩,谢根池40亩,谢世仁20亩,谢黎明20亩,其余由林世俭耕种。林世俭先后于1995年12月30日、1996年元月16日两次交给村委会会计林小兴二畛地承包金16100元,1997年11月25日林世俭交给现任村委会计王文超、孙中元97年度二畛地承包金8500元,1998年10月8日又交承包金4000元,至今仍欠村委二畛地承包金3600元。1995年11月,林世俭又承包村委黄河滩地244亩,双方口头协商年承包费为33000元,一年一包。1995年11月23日,林世俭交给村委会计林小兴5000元。同月,单庄村王玉圣交给会计林小兴20000元,想承包上苑村土地(林小兴出有条据),但未承包。林世俭将王玉圣交给村委的20000元条据交给会计林小兴,顶林世俭承包黄河滩地的承包金。1996年4月,林世俭又将5000元滩地承包款送到林小兴家。由林小兴的妻子张喜温接收,但未出具收条。林世俭至今仍欠黄河滩地承包款3000元。1996年7月31日,黄河中下游发生洪涝灾害,将林世俭承包的两块滩地淹没了一部分,具体受灾情况,现无法查清。2000年8月17日,林世俭到招贤乡政府要求解决,8月21日,招贤乡政府作出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认定林世俭仍欠村委承包金,黄河涨水时,林世俭种的玉米、西瓜均有收获,要求退还承包金理由不足。林世俭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意见,诉至法院。法院庭审时,原告林世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苑村委提出反诉,要求林世俭交纳1996年承包金49100元及利息,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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