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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与中牟县黄店镇石家村民委员会一组、石书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豫法民申字第000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进忠,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梅叶,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牟县黄店镇石家村民委员会一组。
代表人:石五杰,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书彦,男,1950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美荣,女,1951年出生。
石磊与中牟县黄店镇石家村民委员会一组(以下简称黄店一组)、石书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郑民四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石磊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石磊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03年9月16日,经群众代表同意,黄店一组与石磊签订承包合同。原审采信虚假证据,认定石磊与黄店一组合同无效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此案。
黄店一组辩称,承包合同书上的群众代表不是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承包合同无效。请求驳回石磊的再审申请。
石书彦辩称,原判决认定石磊与黄店一组所签合同无效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为2003年9月16日石磊与黄店一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属无效合同。故石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刘新安
代 理 审 判员 林晓光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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