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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科与王成章债务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豫法民申字第0118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德科,男,1944年3月16 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章,男,1931年2月16 日出生。
李德科与王成章债务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2000)南民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德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李德科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为委托关系,原审定性为债务纠纷错误。事实是李德科以王成章的名义签订《繁育种子合同书》,约定利益各半分成。王成章应归还李德科50400元繁育种子款。请求对本案再审。
王成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德科称自己是受王成章的委托与卢沟桥农技中心签订的《繁育种子合同》,但王成章对此不予认可。李德科不能提供书面委托书,也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繁育种子合同是以王成章名义所签,并由王成章按合同履行了种植管理义务,故李德科请求法院判令王成章支付50400元繁种款缺乏证据。虽然二审确定的案由较宽泛,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德科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李德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 林晓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新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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