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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与张书法、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公路管理局工程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豫法民提字第0005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
法定代表人:董振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书法,男,1944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魁,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为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显楼,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贵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因与张书法、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周口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周口市公路局)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豫检民抗(2008)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豫法民抗字第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冯海宽出庭。六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元臣,张书法的委托代理人赵红魁,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显楼,周口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姜耀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2月16日,一审原告张书法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称,2002年6月27日,周口市公路局作为建设单位将S326线柘太界至太康县城公路改善工程第ZT1合同段(以下简称ZT1合同段)以20767958元发包给万通公司。后万通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同年8月20日,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以18425895元的一次性包死价将工程转包给张书法。合同签订后,张书法依约进行施工,后因故施工中止。2003年6月15日,万通公司向张书法出具《与六冶工程量清算说明》,其中对其张书法所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有误,漏算部分路基土方、清理现场草皮、底基层掺灰处理工程量,三项工程少付工程款216643.44元。张书法曾要求万通公司更改工程量,万通公司不予更改,仅支付张书法工程款640631元,要求万通公司、六冶公司、周口市公路局支付下欠工程款216643.44元及利息38631.60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万通公司向周口市公路局递交投标书,对ZT1合同段投标报价为23800582元。2002年6月11日,万通公司向周口市公路局递交调价函,将ZT1合同段的投标报价下调至20767958元。2002年6月27日,万通公司与周口市公路局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明确该合同段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的总价即合同价格为20767958元。后万通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2002年8月20日,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张书法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将ZT1合同段工程合同价格明确为18425895元,并约定合同内单价属一次性包死价,合同外工程只有让业主认可后方可计量及甲方(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工程计量款1%提留管理费等。合同签订后,张书法依约进行施工,后因故施工中止。2002年10月18日,万通公司向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工程数量结算单,结算单载明“1.路基土方(控)。单位m³,数量:53000。备注大写:伍万叁仟方整。2、清理表土。单位㎡,数量:不少于水利局密度。备注k18﹢200~k32+000。3、挖除树根。单位棵,数量:不小于水利局密度。备注:k18+200~k30+950。4、回填土方。单位m³,数量304。备注k18+400~k18+600左右。5、底基层掺灰处理。单位㎡,数量2924。备注:k18+200~600右,k18+400~760左,k19+900~k20+000左。6、购进石灰。单位T,数量485。7、填前碾压。单位元,数量:10000。2002年10月20日,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张书法工程队出具工程数量结算单,其中工程名称、单位、数量等均与万通公司向六冶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一致。2003年6月15日,万通公司出具《与六冶工程量清算说明》,显示:对张书法挖方数量53000m³按比例计列挖方量15640m³,对张书法清理现场按比例计列数量为179194㎡,挖除树根计列为22740棵,回填土方304m³,底层掺灰2924㎡,与业主未计量,购进石灰485T,徐伟报销58910元,填前碾压10000元。万通公司依据与周口市公路局出具的总预算表中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张书法进行核算,载明欠工程款640631元,后万通公司给付张书法工程款640631元。2005年2月18日,张书法以万通公司在《与六冶工程量清算说明》中对其工程量计算有误,漏算工程款为由起诉,要求万通公司、六冶公司、周口市公路局给付其工程款216643.44元及利息386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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