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与张书法、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公路管理局工程款纠纷一案(5)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311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
二、万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书法175174.8元(从2005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63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39元,共计12678元,由万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筱林
代理审判员 张育音
代理审判员 闫自强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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