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1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宁刑终字第110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徐燕丽,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夹渠村10队。200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赵恩慧,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涛,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夹渠村10队。200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吴淑萍,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殷恒,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施庙村7队。200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殷立峰,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施庙村7队。系原审被告人殷恒之父。
原审被告人徐兵,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夹渠村10队。200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燕丽、徐涛、殷恒、徐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燕丽等四被告人不上诉。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 月9日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炜、代理检察员马一心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燕丽、徐涛及其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赵恩慧、吴淑萍、原审被告人殷恒、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徐燕丽于2002年7月与被害人刘小兵到陕西省子长县刘小兵家,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两人关系不和,多次发生家庭矛盾和吵闹打架,徐燕丽便产生了除掉刘小兵的念头。2009年9月7日,因徐燕丽的妹妹结婚两人回中卫探亲。9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燕丽把想要除掉刘小兵的想法告诉了其胞弟徐涛,让徐涛找几个人,并与徐涛预谋当晚杀害刘小兵,徐涛遂打电话告知了其友殷恒。后被告人徐燕丽给徐涛50元钱,徐涛到中卫市城区人民商场购买了一把折叠单刃匕首。徐燕丽与徐涛、殷恒谋划多找几个人将刘小兵灌醉后,租车将其拉到外边无人处杀害焚尸。后徐涛、殷恒等人和刘小兵到向阳步行街凯撒酒吧喝酒。期间,徐燕丽、徐涛、殷恒到租赁公司租车,因无驾驶证租车未成,徐涛又联系上徐兵,并告诉徐兵其妹妹结婚需要租车,要使用徐兵的驾驶证,二人遂与徐燕丽三人到长城东街安信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徐兵的驾驶证和刘小兵的身份证租赁一辆宁ED0993号蓝色雪佛兰轿车,由徐燕丽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徐兵将车开到商城西门口停下后,三人到酒吧与殷恒等人和刘小兵继续喝酒。喝酒中间,徐涛在酒吧的卫生间将匕首给了殷恒。喝完酒约10时许,徐涛、殷恒、徐兵在酒吧的包厢内,徐涛把要杀害刘小兵的想法告诉了徐兵。尔后,四被告人以回家为由将醉酒状态的刘小兵骗到车上,由徐兵驾车,先后到滨河加油站、南环加油站和宝塔加油站购买焚尸汽油和为车加油,将刘拉到中卫市镇照公路24KM+800M处,殷恒从刘小兵的胳膊拉刘下了车,与徐涛拉着刘小兵走了几步后,徐涛解下自己运动裤腰上的线绳从刘小兵的颈部勒住,殷恒持匕首朝刘小兵的胸腹部连捅数刀,致刘倒地,后因未能打开车后备箱拿出备用汽油,焚尸未成而逃离现场。返回途中,徐涛、殷恒分别将杀人绳索和匕首扔弃。回到徐涛家后,在徐涛家人的劝导下,被告人徐燕丽、徐涛、殷恒、徐兵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刘小兵系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燕丽、徐涛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被告人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徐燕丽、徐涛、殷恒、徐兵投案的情况;
2.卫沙公(刑)勘【2009】0912312号K640501090000200909001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照片12张,证实杀人现场方位状况及物证提取过程等。主要内容:现场位于中卫市镇照公路24KM+800M处。该处公路南侧有一南北、东西方向施工拉土的“丁”字形便道。中心现场系该便道丁字路口处呈头东脚西仰卧一具男尸,尸体两腿之间地面放有一副眼镜,头部东北侧2米处地面发现一部手机,尸体北侧地面上发现三处血迹,血迹西侧有滴落状血迹。现场勘查中提取眼镜一副,手机一部,血迹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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