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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1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104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洪卫,绰号曹二,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双龙镇拉拉屯村六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水,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矫富亮,又名矫付亮,绰号大鬼,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城北村二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文秀,绰号董秀子、秀子,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东村四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云波,又名高海波,绰号大哥,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秦家屯村六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维亮,绰号曲二,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四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宝福,绰号二亮子,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三家子村四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桂波,绰号大嫂,女,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城北村三组,无业。2008年10月6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俭伟,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和斌,又名孟晓、孟宇,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六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健,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两家子村十一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秀芳,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刚,绰号王三,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二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广林,绰号广林,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秦家屯村五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会东,绰号老灯,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秦家屯村六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红雨,绰号二朗,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王家窝堡村六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加峰,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住四平市怀德镇团山村四组,无业。2009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世忠,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贺,绰号二嫂,女,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城东村二组,无业。2008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洪卫、矫富亮、高云波、董文秀、曲维亮、崔宝福、盛桂波、孟和斌、李健、王晓刚、刘广林、高会东、曹洪雨、张加峰、徐贺犯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占军、刘瑞凤、陈智、毛新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无上诉、抗诉;原审被告人曹洪卫、矫富亮、高云波、董文秀、曲维亮、崔宝福、盛桂波、孟和斌、李健、王晓刚、刘广林、高会东、张加峰、徐贺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审查上诉材料及辩护意见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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