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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104号(7)

  10.原审被告人高会东供述,证实 2008年10月4日12时左右,其拉的刘广林、李健、董文秀到北塔湖,后曹洪卫给刘广林打电话让直接到打人的沙漠那里。曹洪卫要钱,那个人说没有,去的人都动手打了人等事实经过。


  11.原审被告人曲维亮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下午2点左右,我们到北塔公园把那个男的拉到车上一直到黄河边的度假村。曹洪卫要钱他说没有,就踢了几脚,矫富亮用脚踢,拿了一个木棍打他,我朝他下巴踢了一脚等事实经过。

  12.原审被告人董文秀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在黄沙古渡其用脚踢了小崔(被害人)肚子、后背、左软肋,拿树枝打他;矫富亮朝小崔的脸上踢了两脚,鼻子流血了,拿三角带抽;曹洪卫朝小崔的肩膀上踢了两三脚,李健用拳打脚打小崔,拿走了他的手机等事实经过。

  13.原审被告人李健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上午,在陶乐附近的蒙古包刘广林用拳把那个小伙子揍了一顿,曹洪卫踢了几下,矫富亮拿了100多元和一部手机给刘广林等事实经过。


  14.原审被告人孟和斌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12时,曹洪卫让我带楠楠到北塔公园将欠他钱的人接上,在蒙古包附近的一片荒地里,曹洪卫打了几拳等事实经过。

  15.原审被告人崔宝富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曹洪卫用拳,矫富亮用皮带、董文秀用木棒打受害人的事实经过。

  16.原审被告人刘广林供述,证实曹洪卫把人带到偏僻的地方就是逼对方强行还账。矫富亮拿了一部手机,给了曹洪卫等事实经过。

  17.原审被告人曹红雨供述,证实2008年10月4日,其把崔建健强行拉到车上,走到沙窝里,矫富亮朝崔建健脸上打了几拳,上车时崔建健的手机被矫富亮夺去等事实经过。

  (三)、原判认定上诉人曹洪卫、盛桂波、矫富亮、董文秀、曲维亮、王晓刚、孟和斌、崔宝福、刘广林、李健、高云波、高会东共同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上诉人徐贺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邢某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其几人卖淫由盛桂波接电话,安排哪一个出去卖淫就哪个去。白天盛桂波给20元自己去,晚上盛桂波租车她亲自陪同去,完事后盛桂波再来接。卖淫所得的钱交给盛桂波,不交会挨打,身份证被盛桂波扣着,住的房子盛桂波租,吃饭由盛桂波做。男朋友都是假的,他们就是靠骗女孩卖淫给赚钱,盛桂波有男人帮她当打手,人都害怕不敢跑。孙某某跑过一次,打得在床上躺了半个月等事实经过。

  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卖淫是通过盛桂波联系的,其跑过一次,被曹洪卫、董文秀等人强行拉到黄河东边水洞沟附近殴打,在床上躺了半个月。那些男的都是以找对象为名把女孩骗到银川,然后逼女的卖淫赚钱给他们,卖淫所得的钱交给盛桂波,不交会挨打等事实经过。

  3.证人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姜某、杨某某、郝某某、董某、李某等人证言,均证实其受曹洪卫等人控制卖淫,卖淫所得交给各被告人等事实经过。

  4.原审被告人曹洪卫的供述,证实徐贺、“盼盼”“珊珊”三人是其带的卖淫女。她们卖淫一次挣的钱给其分二十元,钱先交给徐贺,其再从徐贺那里拿,三人每个月给其挣六七千元钱。盛桂波、曲维亮、王晓刚、董文秀、矫富亮、刘广林、李健、孟和斌都干这行等事实经过。

  5.原审被告人矫富亮供述,证实他们几人领着小姐卖淫挣钱。盛桂波领六七个小姐,曹洪卫有三个小姐,李健、刘广林各有一个小姐,曲维亮、王晓刚、高云波、董文秀、孟和斌都有小姐等事实经过。

  6.原审被告人高云波供述,证实每人带的小姐都在银川的宾馆和洗浴房卖淫、服务,大家都称自己的女人为对象,住在一起,房子男人租,房费女人挣。2008年6、7月盛桂波管的女孩要跑,我们帮她打了那个女孩等事实经过。

  7.原审被告人高会东供述,证实我们领着小姐卖淫挣钱,卖淫是自己联系的,她们一次挣一百我收三十,曹洪卫带着另外两个小姐卖淫挣钱。盛桂波领着小姐到现场看打人,怕她们跑等相关事实经过。

  8.原审被告人董文秀供述,证实曹洪卫、二林子、高会东、孟和斌、矫富亮、李健、曲维亮、王晓刚等人都有小姐。曹洪卫是老大,有什么事给他打招呼,大家一起帮忙。这些小姐自己留电话跑宾馆、旅店和洗浴中心,小姐卖淫和服务挣的钱和带的男人平分等事实经过。

  9.原审被告人李健供述,证实打人的现场有八九个女人,都是盛桂波领着卖淫的,其与曹洪卫、矫富亮、刘广林、曲维亮、王晓刚、高云波、董文秀、孟和斌、崔宝富、高会东、曹洪雨领着小姐卖淫挣钱等事实经过。

  10.原审被告人孟和斌供述,证实自己没有带小姐卖淫挣钱,也不知道其他人带小姐卖淫的事。

  11.原审被告人崔宝富供述,证实曹洪卫、董文秀、矫富亮,曲维亮、高会东、高云波、盛桂波、王晓刚、孟和斌、李建、刘广林在银川带小姐卖淫挣钱生活等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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