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刑复字第13号(2)

  14.原审被告人马少涛供述,证实2009年12月30日晚11点左右,其与李宇山坐出租车到巷子,李宇山掏出刀子架到司机脖子上让掏钱,相互厮打;回到宿舍把刀子给了司称明;第二天李宇山说抢了380元,其给司称明说李宇山可能把人杀了。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宇山、马少涛持刀胁迫被害人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实施抢劫行为后,被告人李宇山以被害人马军骂其为由,持单刃刀刺破被害人右颈内静脉、刺断右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宇山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宇山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马少涛犯抢劫罪是正确的。在二人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李宇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少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宇山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审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二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和民事赔偿已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的情节,对二被告人分别定罪、判处刑罚也是正确的。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宇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志凯

代理审判员 董立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舒培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