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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复字第12号(2)

  12.被告人何丽英供述及辨认笔录,述称以下事实:(1)其除使用何美艳名字外,其户籍姓名叫何丽英,缅甸人,听懂汉语、会说汉语,不会缅甸语,亦不需翻译。(2)其为挣5000元运费,受他人雇佣,利用人体携带方式运输毒品到达重庆,罗伦银用15823052810号电话与其持有使用的18724923706号手机联系后,与其和薛小三、鱼小二在重庆会合,由罗伦银将其和薛小三、鱼小二从重庆先后乘车途经西安引领至宁夏。2010年5月16日,罗伦银带其和薛小三、鱼小二在宁夏一高速公路路口下车改乘出租车到吴忠市,又乘绿色轿车被公安民警抓获。(3)在医院将毒品从其阴道内取出,经称量为343克。(4)对将其从重庆带到宁夏吴忠的罗伦银及携毒的薛小三、鱼小二进行了辩认和指认。(5)其和薛小三、鱼小二从重庆到银川的车票系罗伦银购买。

  13.被告人薛小三供述及辨认笔录,述称以下事实:(1)其叫薛小三,又名雪小兄,缅甸人,听懂汉语,会说汉语,不会讲缅甸语,亦不需翻译。(1)其为挣1700元运费,受人雇佣,利用人体携带方式运输毒品到达重庆后,由罗伦银引领其和何丽英、鱼小二先后乘车途经西安到达宁夏吴忠后被公安民警抓获。(2)在医院将毒品从其阴道内取出,经称量为344克。(3)对将其从重庆带到宁夏吴忠的罗伦银及携毒的薛何丽英、鱼小二进行了辩认和指认。(4)其和何丽英、鱼小二从重庆到银川的车票系罗伦银购买。

  14.被告人鱼小二供述及辨认笔录,述称以下事实:(1)其叫鱼小二,又名为陈小金,缅甸人,家住缅甸和平乡清水河村,听懂汉语,会说汉语,不会讲缅甸语,亦不需翻译。(2)其为挣5000元运费,受人雇佣,利用人体携带方式运输毒品到达重庆,由罗伦银引领其和何丽英、薛小三途经西安到达宁夏吴忠乘一绿色轿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3)在医院其将毒品从阴道内取出,经称量为348克。(4)对将其从重庆带到宁夏吴忠的罗伦银及携毒的何丽英、薛小三进行了辩认和指认。(5)其和何丽英、鱼小二三人中,何丽英持有手机并与他人联系,其三人从重庆到银川的车票系罗伦银购买。

  15.被告人罗伦银供述及辨认笔录,述称以下事实:(1)2010年5月13日,康英用13320555058号手机给其使用的15187250196号手机打电话,让其到重庆接送他人并许以好处。14日,其到达重庆按康英指使在当地申办了15823052810号手机卡与康英联系后,康英让其与使用18724923706号手机的女人联系到重庆菜园坝车站将接应的三个女人送到西安,期间,因路费不够其让康英曾向其银行卡打过款。15日,其引领三名女人乘坐班车从重庆途经西安市到达宁夏吴忠,后在吴忠国贸大厦附近其带三名女子到康英乘坐的绿色小车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康英先后两次向其银行卡打款共计2000元。(3)辩认和指认对其在重庆将利用人体携带毒品的三名女性(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引领至宁夏吴忠市的事实。

  16.被告人康英供述,供称其为挣30000元好处费,经女友小曹介绍,给一同心籍姓马的男子在吴忠接应从云南省向宁夏吴忠运输毒品的三名女子。2010年5月13日,姓马的男子让其找人给三名女子带路,其遂联系在云南下关认识的罗伦银,让罗到重庆将三个女子带到宁夏吴忠,并将其中一女子的手机号告诉了罗伦银,期间,其先后2次给罗伦银打款共计2000元作为路费。同年5月16日,其租乘邻居杨占武的绿色小车带女友小曹到吴忠国贸大厦东南拐角处,小曹下车离开逛街,其将罗伦银及三个女子接应上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17.缅甸掸邦北部果敢地区临管会司法部回复函、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告人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供述,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人何丽英、薛小三的姓名、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均系缅甸人。(2)被告人鱼小二,又名陈小金,经缅甸掸邦北部果敢地区临管会司法部查询,无此人,经公安机关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人口基本信息系统中查询,没有以鱼小二姓名登记的人,经对以陈小金姓名登记核对,亦无符合被告人陈小金身份的人。(3)被告人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实施运输毒行为时均系成年人。

  18.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薛小三在宁夏附属医院产育一男孩。

  19.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康英、罗伦银的身份、年龄、户籍情况和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所列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经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并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英、罗伦银、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由被告人康英指使被告人罗伦银将利用人体携带方式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从重庆市引领至宁夏吴忠市,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康英、罗伦银运输毒品1035克,被告人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分别运输毒品343克、348克和344克。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英指使罗伦银前往重庆市接应体内藏匿毒品的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并将三人引领至宁夏吴忠,且实施了给被告人罗伦银银行卡打款和在宁夏吴忠接应同案犯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伦银、何丽英、薛小三、鱼小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分别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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