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升犯挪用资金罪一案(2)
9、金汇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2006年元月16日,董事会一致同意2005年8月29日金汇公司与新乡市石油公司所签协议。
10、金汇公司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冻结金汇公司帐户的说明,即原董事长张立营借给金汇公司15万,公司困难没有还,张立营起诉,该院于2005年6月14日至12月20日将公司帐户冻结。
11、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金汇公司的审计报告:截止目前,金汇公司土地转让收籴170万元,其中经王善升手支出工程款,国土局罚款等共计1268602.50元(含145000元),余额为431397.50元。
12、公告一份、起诉状一份,(2005)获民初字第588号、第588-2号民事裁定书2份,(2005)获民初字第588号判决书1份,(2005)新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13、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收据一张:2006年11月3日,陈焕辉交来案款1450元。
14、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王慧芳(王善升之妻)交来案款345397.50元。
15、证人张立营证言:我于2003年7月份任金汇公司董事长,到2005年5月16日,王善升操纵股东大会当选为董事长。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他私自卖加油站,事情出来以后,没法干了,我于2006年2月18日主动去公司担任董事长。
16、证人郭风林证言:经过改选,董事长王善升担任,董事会有我、王善升、丁超、马继霞、沈延正。王善升担任董事长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可,王善升卖加油站土地这件事,开始没有经过董事会研究,今年开股东大会那一天,在董事会上说了卖加油站,董事会同意了。当时王善升说加油站的地卖了280万元。
17、证人沈延正证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选举王善升担任董事长。公司董事有王善升、丁超、张世乐、郭风林、还有我,监事有宋建军、郭悦俊、周克全。
18、证人郭悦俊证言:当时金汇公司已无流动资金,所以董事长王善升才找新乡市中石化公司商谈,把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乡中石化公司,出让金280万,新乡中化公司已付170万,下余110万需报请省公司批准。当时因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之间情况很复杂,害怕土地使用权出让办不成,所以当时没有经过董事会。王善升亲自给我说过,他与张世乐、王光富也说过。新乡中石化公司给的170万元款中,支付工程款38万元,给土地局交57万元,给税务局交14.5万元,金汇公司使用14.5万元,余款在王善升手中,金汇公司股东平时开会都吵的、闹的,若出让加油站让人都知道了,可能会出现很大麻烦,金汇公司使用14.5万元,给王善升出的借款手续。王善升不担任董事长后没有把出让金手续交结清楚,因为王善升和张立营之间有矛盾,一直未坐到一块说这事。王善升曾让我去找张立营说想让两人坐一块说说金汇公司的情况,但张立营说太忙,回来再说。王善升和我议过达成一致意见,即收到的转让款暂时由王善升保管,待全部到位后,再向全体股东公开,把帐目理顺,若公司用款,先以王善升个人的名义借给公司,为防止引起他人怀疑,也按月息一分计算,但不支取。
19、证人陈焕辉证言:今年5月份,我替王善升领过2006年4月份的借款利息2000多元,领过后当时没给王善升说,停有半月,我去王善升家,说替他领了利息,当时王善升说他没有利息,说我从哪领的还退给谁。因为公司欠我工资,我就没把钱退给公司。
20、证人张世乐证言:我爱人马继霞担任董事一职。我经常替妻子去出席公司会议,王善升将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这事我知道。王善升当时给我说把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以280万转让给市石油公司,这样能偿还一部分债务,并留下一部分资金供公司作流动资金,我同意。我还听说他与总经理陈培森、副总经理王光富说过。转让金由王善升保管。年前还支付公司职工三个月的工资,还客户的预付款。当时我就表态,只要是生产性支出就可以。我之所以同意以王善升个人名义借给公司,是因为当时金汇公司欠外债和集资款很多,如果说这款是石油公司的,怕都来讨要无法应付。王善升以个人名义借给金汇公司的这批款有利息,将来利息算是公司的,假如提出不要利息就说不清了(别人不明白)。
21、证人王光富证言:我任副总经理期间,石油公司付了170万土地转让款,这些款都由王善升保管,是我和王善升、张世乐、郭悦俊商量后,决定由王善升设法提款并保管的。这些款给土地局一部分,付工程款,另外还有十几万是以王善升个人名义借给公司的,当时说先以他个人名义借给公司,但不计利息。后来,公司会计多次问起借王善升的款咋不计利息,王善升因不便说是加油站的转让款,所以开始计利息了。王善升以个人名义将款借给公司和我商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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