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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升犯挪用资金罪一案(3)
22、证人于勤英证言:我任出纳时,收取了王善升借给公司的两笔现金9万元,王善升把钱交给我时,我问他利息怎样算,王善升说先不说,我就没有在票据上注明。
23、证人黄艳华证言:我从2005年10月份到2006年3月在金汇公司任出纳,当时公司开工资、拉煤等急用钱,王善升借给公司的五万五千元是经我的手收的,用于公司开支了。当时因法人代表及会计手续未变更,所以没法往公司帐上存。
24、证人吕红证言: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3月14日期间我在金汇公司任会计时,王善升把自己的钱借给公司用了,我算帐时,发现王善升借给公司的钱没有计息,就问王善升,他说不让给他算,具体啥原因他不说。十一月份、十二月份我都问过他,让他算利息,他都没有让给他算。
25、证人王慧芳(王善升妻)证言:王善升被拘留的前一天晚上,王善升对我说,新乡石油公司支付的170万土地转让款除去金汇公司的开支,还有四十三万多元,现在张立营把他告了,如果他进去了,让我把这些钱交给办案部门。后来我把这些钱交给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了,当时我把王善升的集资款八万六千元扣除后,剩下的三十多万元我都交了。
26、被告人王善升供述:我在金汇公司有股金30万、集资款8万余元,2005年5月16日,经过改选,我当选为公司董事长,直到2006年3月13日我不再担任董事长。我上任时,公司外债320余万。2005年6月13日,公司原董事长张立营以公司欠其“借资款”15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次日法院冻结了公司帐户,查封了公司车辆。在异常艰难情况下,我和董事张世乐,监事郭悦俊、副总王光富商议把加油站的土地租赁或转让给新乡石油公司,变现资金,以求救活企业。鉴于公司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公开讨论,一旦有人从中作梗,事情就办不成,这条很可能救活企业的路子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堵死。于是我们商定,在此事完全运作好以后再向全体股东公开。经过多次协商,2005年8月份,公司和新乡石油公司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价格为280万。由于公司帐户已被冻结,再加上很多债权人多次催要欠款,银行要求还款,职工们三天两头要求归还集资款,再说这280万元也不够归还320万元的外债,况且公司没有冷库和冷藏车,需要流动资金。为了有计划地使用这笔救命钱,保障公司生存,我们(我、张世乐、郭悦俊、王光富)商定,石油公司付款后设法提出,先由我保管,大家共同商定必需的开支。石油公司陆续支付了170万元。这170万元里,我交县土地局土地出让金57万,付38万元工程款,交税金14万多,拉加油站的围墙两万余元,剩余还有四十多万在我手里。到2005年8月,公司已经三个月没有发工资了。我分别和张世乐、王光富、郭悦俊商量,大家同意公司急用钱时,可以从土地转让金中拿出一部分,先以我个人名义借给公司,但不计算利息,待280万元全部到位后把帐目理顺。到2006年1月,以我个人名义借给公司14.5万元,我明确告诉出纳于勤英不算利息。做2006年1月份的帐时,会计吕红又几次和我谈起这14.5万的利息,因为加油站的款还没有全部过来,我不便向她讲实情,怕一旦扩散消息,有人从中作梗,余款拿不回来。经过和王光富、郭悦俊、张世乐商议,为避免引起他人怀疑,大家同意先计算利息,但不领取,待新乡的余款全部过来后,及时把帐目理顺。2006年3月,我已经不是董事长了。5月份,陈焕辉跟我说公司经理通知他把我4月份的集资利息领走了,我让他赶快给公司退回1450元钱,并说这部分钱不能领。这14.5万元以我个人名义借给公司,实在是无奈之下,为挽救公司采取的变通措施,我根本没有打算从中赚取利息。2006年1月8日,我们向股东们公开了和石油公司签订协议的消息,股东们都说我为公司办了一件大好事。2006年1月16日,董事会同意了与石油公司所签协议。170万元我陆续用于公司开支,剩余43万元多我放到家里了。进看守所的前一天晚上告诉我妻子了。我说,公安局又把我的事立案了,公司的43万多元现金在电脑室的床下箱子里放着,我和公司算帐,公司(张立营又于2006年2月任董事长)一直不和我算,办案部门要的话,就把这些钱交了。
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善升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追缴王善升占有的8.6万元款项。
王善升上诉称,以个人名义借给本公司14.5万元是三个月没有发工资了,石油公司的110万余款还没有到帐,当时又不便给大家讲清的情况下,与几位主要董事商议决定的不得已采取的变通措施,并约定个人不领利息。我明确告诉过其妻如若被捕,由其将家中的公款全部交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宣告无罪。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善升占有了14.5万元款项,并利用职务之便处分了该笔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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