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平诉被申诉人济源市人民政府(下称济源市政府)及被申诉人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东街居民委员会(下称济源东街居委会),被申诉人胡国才,被申诉人胡三平土地行政许可一案(3)
被申诉人济源东街居委会、胡国才、胡三平的答辩意见与济源市政府的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济源市政府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济政土宅建字[2002]第08号《关于济水办事处东街居委会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时,该批复载明的土地已开工建设,这其中包括胡国才、胡三平名下的土地。济源市政府在涉案土地已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作出胡国才、胡三平住宅用地的批复,属先建后批,其程序违法。由于济源东街居委会的局部改造方案,符合济源市城市规划,且51户住宅绝大部分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济源市政府作出胡国才、胡三平住宅用地的批复的程序虽然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作出确认济源市政府批复胡国才、胡三平住宅用地违法的判决。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再审行政判决,未对本案诉争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申诉人李治平的部分申诉理由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中行再字第5号及该院(2006)济中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土宅建字[2002]第08号
《关于济水办事处东街居委会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中同意胡国才、胡三平用地的行为违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小山
审判员 张 森
审判员 吕 平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照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