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梅、确山县人民政府因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豫法行终字第001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玉梅。
委托代理人李健。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栗明伦,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确山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郭留线,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莉,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确山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力肆,主任。
一审第三人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玉梅、确山县人民政府因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作出的(2009)驻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健、刘建民,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法,一审第三人确山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梁莉,一审第三人确山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牛力肆,一审第三人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红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山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确山县人民政府为了改造顺河路,2006年9月23日作出确政土(2006)18号文《关于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高玉梅使用的157平方米的土地位于规划区范围内,确山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2006年9月29日、2006年11月21日取得确山县建设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7年7月5日确山县人民政府根据确山县建设局的申请,向建设局作出确政文(2007)94号《关于对顺河路高玉梅等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批复》,责成相关部门配合对高玉梅等6家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同年7月6日确山县建设局向高玉梅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通知高玉梅同年7月22日前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同月24日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迁。高玉梅未在要求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同年8月9日,确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高玉梅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
确山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作为拆迁人与高玉梅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不成协议,申请确山县建设局裁决。2007年5月31日确山县建设局作出确建拆裁字(2007)第1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高玉梅不服确山县建设局的裁决,向确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7年9月3日,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确政复决字(200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确山县建设局的裁决。
2007年9月28日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以确国土(2007)100号文件向确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同月30日,确山县人民政府给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确政土(2007)23号《关于QSH-200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确国土(200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07年11月2日,金地公司取得竞得资格,并于当日同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同月8日,金地公司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08年1月18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3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6月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8年3月24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高玉梅等8人诉确山县人民政府2006年9月23日作出的《同意依法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23850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年7月29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行初字第6-13号行政判决,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作出的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确山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1月4日作出(2008)驻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另查明,高玉梅从2006年至今因拆迁,向上级等部门反映共花费车旅费14444元,白条车旅费1728元,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6500元。因两次诉讼误工损失8天(第一次诉讼:一审起诉1次、开庭1次、宣判1次,二审开庭1次;第二次诉讼:一审起诉1次、开庭3次),按2008年度国家职工人均收入111.99元计算,计89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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